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8399
欧元兑人民币(EURCNY) 8.0515
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735
澳大利亚元兑人民币(AUDCNY) 4.8996
英镑兑人民币(GBPCNY) 9.2507
阿联酋迪拉姆兑人民币(AEDCNY) 1.8619
阿根廷比索兑人民币(ARSCNY) 0.005
玻利维亚诺兑人民币(BOBCNY) 0.9882
巴西雷亚尔兑人民币(BRLCNY) 1.3674
加拿大元兑人民币(CADCNY) 4.9975
瑞士法郎兑人民币(CHFCNY) 8.7489
智利比索兑人民币(CLPCNY) 0.0077
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8399
欧元兑人民币(EURCNY) 8.0515
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735
澳大利亚元兑人民币(AUDCNY) 4.8996
英镑兑人民币(GBPCNY) 9.2507
捷克克朗兑人民币(CZKCNY) 0.3305
丹麦克朗兑人民币(DKKCNY) 1.0796
印尼盾兑人民币(IDRCNY) 0.0004
印度卢比兑人民币(INRCNY) 0.0733
日元兑人民币(JPYCNY) 0.0431
韩元兑人民币(KRWCNY) 0.0046
哈萨克斯坦坚戈兑人民币(KZTCNY) 0.0145
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8399
欧元兑人民币(EURCNY) 8.0515
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735
澳大利亚元兑人民币(AUDCNY) 4.8996
英镑兑人民币(GBPCNY) 9.2507
缅元兑人民币(MMKCNY) 0.0033
澳门帕塔卡兑人民币(MOPCNY) 0.848
墨西哥比索兑人民币(MXNCNY) 0.3972
马来西亚林吉特兑人民币(MYRCNY) 1.7307
挪威克朗兑人民币(NOKCNY) 0.7291
新西兰元兑人民币(NZDCNY) 4.0161
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8399
欧元兑人民币(EURCNY) 8.0515
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735
澳大利亚元兑人民币(AUDCNY) 4.8996
英镑兑人民币(GBPCNY) 9.2507
巴拿马巴波亚兑人民币(PABCNY) 6.8399
秘鲁新索尔兑人民币(PENCNY) 1.9928
菲律宾比索兑人民币(PHPCNY) 0.1136
瑞典克朗兑人民币(SEKCNY) 0.7464
新加坡元兑人民币(SGDCNY) 5.3879
泰铢兑人民币(THBCNY) 0.2146
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8399
欧元兑人民币(EURCNY) 8.0515
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735
澳大利亚元兑人民币(AUDCNY) 4.8996
英镑兑人民币(GBPCNY) 9.2507
土耳其里拉兑人民币(TRYCNY) 0.1526
新台币兑人民币(TWDCNY) 0.2161
乌拉圭比索兑人民币(UYUCNY) 0.1707
越南盾兑人民币(VNDCNY) 0.0003
南非兰特兑人民币(ZARCNY) 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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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刚果共和国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安排解读
中国—刚果共和国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安排解读我国与刚果共和国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安排于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原产于刚果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布)〕的产品出口至我国可以享受零关税待遇。具体能为企业带来哪些优惠,如何申请享受优惠等,下面将一一向大家解答!一、早期收获安排享惠优势是什么?根据早期收获安排,我国将对原产于刚果(布)的产品实施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即企业从刚果(布)进口至我国境内的原产货物将可享受零关税待遇。早期收获安排实施后,企业进口原产于刚果(布)的松脂、水晶、石英等货物,都可以申请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零关税。对于刚果(布)原产的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可可豆、咖啡豆、棕榈油等商品,最惠国税率为8%至30%之间,企业申请适用零关税将有助于企业降低进口经营成本,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非洲国家产品进入我国,丰富国内市场。二、哪些进口货物可以申请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零关税?企业自刚果(布)进口货物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零关税:在刚果(布)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例如咖啡豆;仅使用刚果(布)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在刚果(布)使用非原产材料加工生产,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项下货物的,符合相应原产地标准;不属于PSR项下货物的,符合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40%标准。除上述的原产地标准外,还有一些补充、辅助性规则,例如微小含量,累积,微小加工或处理,可互换材料,中性成分,包装及容器,附件、备件及工具、直接运输等,用于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三、什么是累积规则?累积规则是早期收获安排原产地规则中的补充规则,早期收获安排项下一方原产货物,在另一方作为材料进入下一个生产环节时,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进行累积。例如,我国原产货物出口到刚果(布),作为原料在刚果(布)投入到下一个环节生产,那么该货物就可以视为刚果(布)的原产材料计入刚果(布)原产成分。此规则可以降低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促进我国和刚果(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使企业更容易享受关税减让的优惠。四、进口货物怎样申请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零关税?对于申请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零关税的进口货物,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的要求,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或者“有纸报关”方式进行申报,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以及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等原产地单证,按规定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其中“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9”。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五、若企业未及时申领到原产地证书如何申请享惠?对于原产地申报为刚果(布)的进口货物,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可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刚果(布)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后,提供税款担保放行。六、什么是直接运输规则?企业证明进口货物满足直接运输规则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早期收获安排项下的原产货物须满足直接运输规定,方可享受关税减让,即要求货物在中国与刚果(布)间直接运输,未经过第三方国家(地区)。此外,考虑到国际物流运输的实际情况,经过一个或者多个第三方国家(地区)转运的原产货物,如果能满足一定条件,仍可视为直接运输。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企业申报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零关税时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之一的,无需提交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1)由承运人开具的载明始发地位于刚果(布)境内且目的地位于中国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2)全程由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单证。(3)经香港或者澳门中转的货物,可以提交香港海关、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作为未再加工证明,并在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中转确认书》。七、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有效期是多久?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该证书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并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字样。八、企业如何为出口货物申领早期收货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包括各地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地方贸促机构,申请签发早期收货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早期收获安排原产地证书可自助打印。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应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小贴士:为了确保早期收获安排顺利实施,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公布了相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进出口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浏览公告的全部内容,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也可咨询当地海关或者拨打12360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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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将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有效执行《信用管理办法》,细化执行标准、统一规范海关执法,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制度平稳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制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与《信用管理办法》同步实施。现就《公告》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背景及目的《信用管理办法》在企业信用等级分类、认定标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考虑到其中部分工作要求为创新性举措,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部分条款为符合部门规章体例要求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为确保在海关执法中规范落地,需要予以细化。此外,为减少制度调整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也需要配套文件对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过渡予以明确。为此,海关总署在广泛调研海关执法实践、征求相关企业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告》,对《信用管理办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补充完善相关信用管理内容,明确新旧办法过渡衔接的具体规则,既为海关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供具体、统一的操作依据,也让企业清晰掌握信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推动海关企业信用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二、主要内容(一)细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信用信息公示是企业信用管理的基础环节,《公告》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渠道、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异议处理等作出细化规定,同时结合监管实际新增相关管理内容,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公示管理体系,保障信用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一是明确公示渠道及依申请不予公示情形。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互联网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并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相关信用信息;对公示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申请不予公示,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处理。二是新增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管理。此为《公告》结合监管实际新增的管理内容,虽然未在《信用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定,但意在强化海关对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监管,实现信用异常状况的早发现、早提醒。首先,明确五类列入情形,涵盖未按规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海关无法取得联系且实地查找无结果、注册备案信息不实拒不改正、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走逃(失联)及其他非正常情形等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管理的关键环节;其次,区分情形设置移出规则,对未报送年报、海关无法取得联系的为可直接整改的情形,企业消除情形后海关自动将其移出名录并停止公示,对其余三类需企业消除情形后经申请,海关审核后移出名录并停止公示;另外,设定管理约束,企业被列入名录期间,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海关不予受理其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倒逼企业及时整改异常情形。三是统一公示期限以及提出异议受理时限的标准。明确企业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公示期限自列入之日起计算;海关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需延长的,提前告知申请人且延长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统一海关操作的时限要求。(二)明确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和管理措施暂停规则。一是明确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明确八类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作为海关直接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依据,明确了走私、违反进出境管制规定、行贿等行为的具体认定尺度,让企业清晰知晓严重失信的行为红线。二是明确信用等级认定特殊规则。企业同时存在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情形的,海关按严重失信企业认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海关对其信用等级分开进行认定;企业分立、合并后的存续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更的继续适用原信用等级,代码发生变更的,海关按照《信用管理办法》重新认定。三是明确信用等级调整条件和渠道。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申请调整信用等级,需满足完全履行海关或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法定义务并办结相关手续,认定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处罚情形符合《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因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监管规定,正在处于刑事立案或者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阶段,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等条件。四是明确失信或者严重失信行为反复出现的信用等级认定原则。失信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再次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在首次认定其为失信企业满一年或严重失信企业满三年后再次认定,再次认定期间海关不予受理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调整和失信信息修复申请。五是细化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便利措施暂停规则。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立案侦查期间海关暂停其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立案调查期间海关可以暂停其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被海关以简易程序或者快速办理案件立案调查的除外。同时明确,《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94号)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六是明确中(终)止认证或者复核的原则。对于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海关中止认证或者复核;对于被海关实施稽查、核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或者复核。并明确中止认证不计入认证时限,复核期间中止超过九十日的,海关终止复核。七是明确AEO企业整改要求。明确了申请整改的AEO企业,海关给予一次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以及整改期满后一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整改申请。(三)统一海关信用管理法律文书送达规则。为保障海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兼顾执法效率与企业知情权,《公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和方式作出具体统一规定。一是明确电子送达具体要求。经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同意,海关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相关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需如实提供包含传真接收号码、电子邮件接收邮箱等在内的电子送达地址,海关书面告知电子送达确认书填写要求、注意事项及提供虚假或不准确地址的法律后果,并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确认;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海关,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电子送达地址。二是规范公告送达规则。海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的,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或者公示平台对外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四)明确失信信息修复实操要求。对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的申请渠道、审核条件、流程衔接作出细化规定,简化企业办理手续,切实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一是统一申请渠道。企业申请失信信息修复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海关提交申请,实现跨平台申请与审核的有效衔接。二是明确审核条件。企业申请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全履行海关或者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中的法定义务,并已办结相关案件或者海关手续;二是失信信息公示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但属于《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三是未因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监管规定,正在处于刑事立案或者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阶段。四是“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记录,即未在其他部门仍有未修复的严重失信情形。三是简化流程衔接。企业申请修复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视为同时向海关提出信用等级调整申请,无需单独提交信用等级调整申请,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五)按照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做好新旧办法过渡衔接。为减少制度调整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确保《信用管理办法》平稳落地,《公告》针对2026年4月1日前的企业信用认定结果、未办结业务、原一般认证企业再次成为认证企业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过渡安排,实现新旧管理办法的无缝衔接。一是延续原有信用等级效力。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已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其信用等级继续有效;对实施常规管理措施的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统一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二是规范未办结业务处理规则。2026年4月1日前海关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决定的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开展的认证复核以及信用等级调整作业,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和有关配套文件作出决定,但《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相关规定对企业更有利的,从其规定。三是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过渡。将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统一移出;按照《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2026年4月1日前认定的失信企业重新进行认定;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高级认证企业复核的,企业财务状况标准既可以适用“新标准”,也可以适用“老标准”,哪个对企业有利就适用哪个。四是采纳企业合理建议。对于2021年11月1日前,海关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7 号)认定为一般认证企业,且至2026年3月31日无信用等级调整记录的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请信用状况评估,符合条件的,海关免于实地认证,将其认定为认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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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修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新规
据海关总署3月20日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注册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通过强化源头监管提升全球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海关总署将根据动态管理原则,确定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不予自动延续注册的产品清单,以及需按规定注册的境外食品仓储企业范围。这些决定将基于对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既往食品安全数据、目标消费群体及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作出,同时兼顾国际通行做法。新规充分考虑了与现行制度的衔接。目前已在华注册的9.6万家境外企业,其进口贸易将不受影响,且注册有效期在期满后,除另有规定外将由系统自动延续五年。这一举措极大地简化了合规流程,为全球食品贸易注入了新动能。然而,在政策落地过程中,部分出口国正面临显著的实操挑战。据泰国驻越南胡志明市贸易中心报告,许多越南企业在首个五年有效期结束后正步入首次注册续展周期,由于准备期仅剩两到三个月,在限定时间内按新要求完成流程的压力倍增。根据越南 SPS 办公室的数据,目前该国共有2589类产品被列入中国的专项管制清单。此类货物的出口商必须先通过越南国家主管当局完成注册,随后方可向中国海关总署提交审批申请。清单之外的其他产品则可通过“中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CIFER)进行注册,这是中国管理境外出口商信息的数字化系统。实际操作中的阻碍已初步显现。受越南行政区划调整影响,部分企业最新的注册地址与 CIFER 系统内的旧数据无法匹配,即便细微的信息差异也已导致货物在口岸遭遇扣留或清关延误。此外,行业内对于旧规下已提交申请能否直接转入新框架审理仍存疑虑。
中国海关进口信息
中国海关进口情况
进口量(万吨)
进口额(亿元)
均价(元/公斤)
2025年4月 最新进口情况
总进口量(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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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比变化: -7.31%
总进口额(亿元)
32.08
环比变化: -6.88%
进口均价(元/公斤)
35.61
环比变化: 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