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7797
欧元兑人民币(EURCNY) 7.758
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649
澳大利亚元兑人民币(AUDCNY) 4.7416
英镑兑人民币(GBPCNY) 9.1408
阿联酋迪拉姆兑人民币(AEDCNY) 1.8464
阿根廷比索兑人民币(ARSCNY) 0.0046
玻利维亚诺兑人民币(BOBCNY) 0.6466
巴西雷亚尔兑人民币(BRLCNY) 1.3332
加拿大元兑人民币(CADCNY) 4.8286
瑞士法郎兑人民币(CHFCNY) 8.3893
智利比索兑人民币(CLPCNY) 0.0073
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7797
欧元兑人民币(EURCNY) 7.758
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649
澳大利亚元兑人民币(AUDCNY) 4.7416
英镑兑人民币(GBPCNY) 9.1408
捷克克朗兑人民币(CZKCNY) 0.3209
丹麦克朗兑人民币(DKKCNY) 1.0401
印尼盾兑人民币(IDRCNY) 0.0004
印度卢比兑人民币(INRCNY) 0.0703
日元兑人民币(JPYCNY) 0.0418
韩元兑人民币(KRWCNY) 0.0046
哈萨克斯坦坚戈兑人民币(KZTCNY) 0.0144
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7797
欧元兑人民币(EURCNY) 7.758
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649
澳大利亚元兑人民币(AUDCNY) 4.7416
英镑兑人民币(GBPCNY) 9.1408
缅元兑人民币(MMKCNY) 0.0032
澳门帕塔卡兑人民币(MOPCNY) 0.8397
墨西哥比索兑人民币(MXNCNY) 0.3901
马来西亚林吉特兑人民币(MYRCNY) 1.6628
挪威克朗兑人民币(NOKCNY) 0.7014
新西兰元兑人民币(NZDCNY) 3.9526
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7797
欧元兑人民币(EURCNY) 7.758
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649
澳大利亚元兑人民币(AUDCNY) 4.7416
英镑兑人民币(GBPCNY) 9.1408
巴拿马巴波亚兑人民币(PABCNY) 6.7797
秘鲁新索尔兑人民币(PENCNY) 1.9992
菲律宾比索兑人民币(PHPCNY) 0.1098
瑞典克朗兑人民币(SEKCNY) 0.7038
新加坡元兑人民币(SGDCNY) 5.2576
泰铢兑人民币(THBCNY) 0.202
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7797
欧元兑人民币(EURCNY) 7.758
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649
澳大利亚元兑人民币(AUDCNY) 4.7416
英镑兑人民币(GBPCNY) 9.1408
土耳其里拉兑人民币(TRYCNY) 0.144
新台币兑人民币(TWDCNY) 0.2104
乌拉圭比索兑人民币(UYUCNY) 0.169
越南盾兑人民币(VNDCNY) 0.0003
南非兰特兑人民币(ZARCNY) 0.4145

海关总署更新肉类输华名单 新增5家输华肉厂!

2026/07/16 来源:

2026年7月15日,海关总署更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新增阿根廷、巴基斯坦、俄罗斯等国5家肉类企业输华注册,详情如下:1.海关总署新增阿根廷3家牛肉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2845、2629、2090)自2026年7月15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牛肉产品允许输华。

2.海关总署新增巴基斯坦1家牛肉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032-AQD-FML)自2026年7月15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牛肉产品允许输华。

3.海关总署新增俄罗斯1家猪肉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RU-046/FQ03831)自2026年7月15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猪肉产品允许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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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鸡肉、鸡爪、鸡杂等正式取得对华准入资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0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以下称塞方)有关输华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禽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关于输华禽肉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输华产品范围 允许输华的塞尔维亚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活禽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及脚后的躯体可食部分)及分割部分和可食用禽副产品。

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包括冷冻的整只鸡(不包括内脏及胃肠等消化道器官)、冷冻鸡肉(整的或块的,不包括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鸡整翅及分割部位(翅根、翅中、二节翅、翅尖),可食用禽副产品包括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胃、冷冻鸡爪。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输华禽肉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贮存企业(其中屠宰、分割必须为一体化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未经注册的禽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禽肉。

(二)塞方对拟输华禽肉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确保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输华禽肉生产企业已建立追溯系统,保证出口禽肉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四、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一)塞方确认其境内无商业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疫情,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相关要求。

(二)孵化、饲养、屠宰于塞尔维亚,未曾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三)来自于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明确的,与禽有关,有可能通过禽肉传播的进境动物检疫疫病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农场/场所。

(四)来自宰前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塞尔维亚动物卫生法规及WOAH列出的与禽相关的,上述第三款以外的禽类疫病,存在可疑禽群感染或确认感染疫病/传染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农场/场所。

(五)从未使用过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六)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宰前宰后检疫合格。

五、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 (一)加工车间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二)冷库应设有存放输华出口禽肉的专门区域并有明显标识。可食用禽副产品须按产品种类单独包装。

(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全过程应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四)输华禽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

(五)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塞方的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六、产品要求 (一)执行塞尔维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如二噁英类化合物、二噁英类多氯联苯、非噁英类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等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塞尔维亚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二)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际标准。

(三)未受到核辐射污染。

(四)是安全、卫生的,适合人类食用。

七、包装、标签及证书要求 (一)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二)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塞尔维亚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

(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塞尔维亚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来源地(具体到国家/地区/城市)、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需包含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四)预包装禽肉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企业; 2.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输华禽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30日

海关总署新增23国58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

2026年6月18日,海关总署更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新增阿根廷、巴哈马等23国58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详情如下:1.海关总署新增阿根廷3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3182、4487、5270)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2.海关总署新增巴哈马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BCFN-7001712-49)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3.海关总署新增巴西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SIF4314)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4.海关总署新增加拿大2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558、5227)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5.海关总署新增西班牙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12.024716/BI)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6.海关总署新增印度尼西亚1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CR 1387 - 17、CR 1371 - 16、CR 1393 - 14、CR 1395 - 30、CR 1252 - 16、CR 1379 - 27、CR 1317 - 27、CR 1365 - 27、CR 1295 - 16、CR 1386 -12、CR 1390 - 14)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7.海关总署新增印度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594)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8.海关总署新增冰岛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H330)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9.海关总署新增肯尼亚3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103/WB/KEN、102/WB/KEN、101/WB/KEN)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0.海关总署新增韩国4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KP-1084、KCS-271、KP-1006、KP-1082)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1.海关总署新增摩洛哥2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PSO.34.2121.18、PSO.25.0211.19)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2.海关总署新增缅甸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YGN/114/KYZ/DOF)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3.海关总署新增荷兰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NL 6216 EG)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4.海关总署新增挪威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M2256)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5.海关总署新增新西兰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SCNZ2)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6.海关总署新增阿曼2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QC92/149、1618423)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7.海关总署新增菲律宾2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3000002138249、SP-2025-0424)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8.海关总署新增俄罗斯4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RU-041/XZK0826、RU-065/JJH0808、RU-027/PZ81442、RU-041/TJ78490)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9.海关总署新增土耳其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23-0141)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20.海关总署新增坦桑尼亚5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APPB 237、APPB 235、APPB 236、APPB 234、APPB 240)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21.海关总署新增美国7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3014079086、3015308766、3013919894、3038172314、3041954279、3023003339、3032800063)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22.海关总署新增越南2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DL 932、TS 1306)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23.海关总署新增瓦努阿图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2708)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海关总署新规:符合条件俄罗斯配合饲料正式获准对华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6号(关于进口俄罗斯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关于俄罗斯配合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俄罗斯配合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配合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配合饲料是指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一)经俄罗斯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合法经营;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 (三)经俄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四、原料要求 (一)动物源性原料。

1.陆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并经中国认可的有关动物疫病的非疫区; 2.水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俄罗斯本国的水产养殖场或合法捕捞的水生动物; 3.不得为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扑杀的陆生动物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4. 反刍动物饲料中不得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二)植物源性原料。

1.不含任何被中国、俄罗斯联邦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法规禁止的、对动物健康有害的物质,包括未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其中有毒物质含量不得超过中国、俄罗斯联邦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量; 2.植物源性原料不能使用有活性的种子。

(三)如原料来自第三国,应合法进口并可追溯至原产国。

五、生产加工要求 (一)饲料生产用原料须经温度不低于90℃、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 (二)成品饲料须经温度不低于70℃、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

六、产品要求 经加工配合饲料输华前应经俄罗斯主管部门随机抽样检测,并符合以下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肠杆菌科:1克样品:n =5,c=2,m=10,M=300; 其中: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最小值(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七、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须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包装需加施中文、俄文和英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三)外包装需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和注册登记信息,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四)生产、存储和运输过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八、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输华产品由俄方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九、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俄罗斯输华配合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17日

新规落地!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9号(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以下称马方)关于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马达加斯加花生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 L.)是指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加工用的非种用脱壳花生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马达加斯加全境。

四、企业注册 马方应确保输华花生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并提前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花生斑驳病毒Peanut mottle virus 2. 鹰嘴豆象Callosobruchus analis 3. 花生豆象Caryedon serratus 4.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5. 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马方应当按照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输华花生的生产、加工、存放期间,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管理。

植物保护局或区域农业和粮食主权局的技术人员负责实施田间监测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

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农药。

根据需要,马方应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和综合防治记录。

(二)加工、包装及运输要求。

1. 输华花生必须经过脱壳、过筛、人工挑选等程序,剔除霉变和虫蛀粒、异物,不带活虫、杂草、花生壳及土壤等杂质。

出口前,马方应对花生实施必要的熏蒸处理,以杀灭仓储性害虫。

2. 输华花生经加工后,应单独存放,与销往其他市场的花生分开,防止受到污染。

输华花生应使用干净卫生、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

每一包装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产品的品名、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3. 装运前,应对装运工具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受到有害生物污染。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及证书要求。

1. 出口前,马方应对输华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对每批花生进行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确保符合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1)要求。

2. 马方植物检疫实验室应对输华花生样品进行植物检疫检测分析,以确认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本公告第五条列明的有害生物。

3. 对符合要求的货物,马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eanut Protocol from Madagasca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本批货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

经熏蒸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熏蒸剂名称、剂量、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对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马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马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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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收藏!非洲腰果输华原料、加工、包装全要求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0号(关于进口非洲腰果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风险评估,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非洲建交国家腰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二、允许进口产品 本公告中的腰果,是指由出口国境内种植的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为原料,在出口国境内经去皮、干燥、挑选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带壳或去壳坚果。

输华腰果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非洲叶跗锯谷盗Silvanolomus pullus。

输华腰果从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腰果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确保其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应按中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相关要求对输华腰果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检查,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推荐给中方注册。

中方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注册。

企业获得在华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输华。

获得注册的腰果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四、原料要求 输华腰果原料应来自经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种植企业。

五、加工过程要求 (一)输华腰果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挑拣、筛选、清洁、除杂等工序,不得带有其他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金属异物和砂砾等杂质。

干燥环节应控制温度和湿度,确保产品水分含量符合要求,抑制仓储害虫繁殖。

(二)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应对输华腰果的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等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确保符合中国和出口国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六、包装、标识要求 输华腰果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

每一包装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可追溯信息。

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七、运输要求 装运前,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应对输华腰果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杂质。

八、证书要求 出口前,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应对经检验检疫符合中方要求的输华腰果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腰果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Nuts from Afric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非洲坚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发现有害生物活体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不带有活的有害生物,检疫处理方法(如药剂、温度、时间和其他技术要求)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和格式应事先经双方确认。

九、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输华腰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海关将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合格后准予进境。

(二)中方在输华腰果中如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中国海关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十、其他 几内亚比绍、莫桑比克和冈比亚腰果已获我国检疫准入,相关进口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5号、2024年第123号、2025年第135号执行。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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