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颁布《鲜榴莲出口食品安全控制流程》新规 冲刺邦美蜀旺季
2025/08/05
8月4日,农业与环境部颁布第3015/QD-BNNMT号决定,内容为《鲜榴莲出口食品安全控制流程》。该流程旨在为鲜榴莲出口建立符合进口市场要求的全链条食品安全控制标准,覆盖整个供应链。由此,流程对鲜榴莲食品安全控制在生产全过程中进行了制度化规定,包括种植、采收、运输、保鲜、包装与出口,以及注册、评估和食品安全认证等环节。制定鲜榴莲出口食品安全控制标准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鲜榴莲生产与出口链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包括以出口货物所有人身份出现的商业贸易商(不从事包装及加工活动)。主管机关负责对参与鲜榴莲生产与出口链条的经营主体进行食品安全条件管理,开展评估与认证工作。检测机构则承担对鲜榴莲出口食品安全认证相关的分析与检测任务。根据决定,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指定的机构负责评估、检查、监督食品安全,以及监督在鲜榴莲出口种植地、种植区、包装场所、保鲜与运输环节中遵守食品安全生产与贸易义务的情况。同时,还负责根据越南和进口市场的相关法规,对鲜榴莲出口来源地的食品安全进行检查与国家认证(若进口市场主管机关提出要求)。此外,决定还明确了对种植地与种植区、储存与运输至包装场所、包装场所、商业贸易商及检测机构的相关要求。出口鲜榴莲的具体要求 鲜榴莲必须来自经检查、监管、赋码及注册的种植地或种植区,并经进口国主管机关批准(如有要求)。产品须按规定进行储存与运输,并在符合标准且被进口市场认可的包装厂内分级、包装与贴标。贴标须符合政府第43/2017/ND-CP号法令《关于商品标签》、第111/2021/ND-CP号法令(对第43/2017/ND-CP法令若干条款的修订补充)及相关进口市场标签规定。产品需符合 QCVN 8-2:2011/BYT 关于食品中重金属污染限量的标准,以及卫生部第50/2016/TT-BYT号通告关于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标准,并遵守进口市场对榴莲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与限量规定。关于出口鲜榴莲食品安全检查与认证 决定明确规定:若进口市场主管机关要求越南主管机关对出口鲜榴莲进行检查并出具国家食品安全证书,货主须向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指定的机关提交文件,以依照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第44/2018/TT-BNNPTNT号通告(关于植物源性出口食品国家安全检查)和2025年6月19日第12/2025/TT-BNNMT号通告(关于种植与植物保护领域国家管理的分权与授权)的规定,实施相关检查与认证。若进口市场主管机关未要求越南方面出具国家食品安全证书,而只要求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则货主须根据进口市场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注册并取得出口运输食品安全认证。若进口市场主管机关没有提出任何要求,货主则须按照进口商的要求(如有)进行注册与认证。出口数据与预测 据越南果蔬协会消息,2025年前3个月榴莲出口仍处低位,月度出口额均未突破1亿美元。4月出口额突破1亿美元,5月增至2.04亿美元,6月继续上升,超过3亿美元,几乎等于前5个月出口总额。预计7月出口额将达到3.5至4亿美元,使得2025年前7个月累计出口额超过10亿美元。全年榴莲出口总额预计将突破2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