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6934
欧元兑人民币(EURCNY) 7.5075
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526
澳大利亚元兑人民币(AUDCNY) 4.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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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迪拉姆兑人民币(AEDCNY) 1.8222
阿根廷比索兑人民币(ARSCNY) 0.0044
玻利维亚诺兑人民币(BOBCNY) 0.5726
巴西雷亚尔兑人民币(BRLCNY) 1.3257
加拿大元兑人民币(CADCNY) 4.7551
瑞士法郎兑人民币(CHFCNY) 8.0972
智利比索兑人民币(CLPCNY) 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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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克朗兑人民币(CZKCNY) 0.3081
丹麦克朗兑人民币(DKKCNY) 1.006
印尼盾兑人民币(IDRCNY) 0.0004
印度卢比兑人民币(INRCNY) 0.0704
日元兑人民币(JPYCNY) 0.0423
韩元兑人民币(KRWCNY)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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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526
澳大利亚元兑人民币(AUDCNY) 4.6795
英镑兑人民币(GBPCNY) 8.9366
缅元兑人民币(MMKCNY) 0.0032
澳门帕塔卡兑人民币(MOPCNY) 0.8277
墨西哥比索兑人民币(MXNCNY) 0.3642
马来西亚林吉特兑人民币(MYRCNY) 1.6431
挪威克朗兑人民币(NOKCNY) 0.7111
新西兰元兑人民币(NZDCNY) 3.7893
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6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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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巴波亚兑人民币(PABCNY) 6.6934
秘鲁新索尔兑人民币(PENCNY) 1.9467
菲律宾比索兑人民币(PHPCNY) 0.106
瑞典克朗兑人民币(SEKCNY) 0.6759
新加坡元兑人民币(SGDCNY) 5.2356
泰铢兑人民币(THBCNY) 0.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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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里拉兑人民币(TRYCNY) 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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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比索兑人民币(UYUCNY) 0.1667
越南盾兑人民币(VNDCNY) 0.0003
南非兰特兑人民币(ZARCNY) 0.4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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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活牛价格再创历史新高!中欧经贸磋商落地 扩大农食产品准入
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第二次例会达成多项共识:扩大农食产品准入10月8日至9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与欧盟委员会贸易和经济安全委员马罗什·谢夫乔维奇在北京共同主持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第二次例会。双方围绕贸易投资平衡、出口管制、知识产权保护及世贸组织改革等议题开展对等、专业、建设性对话,全面回顾首次会议以来进展,并形成多项成果共识。在贸易平衡方面:— 同意扩大医疗器械、化妆品、药品、逆变器及农食产品等领域的双向市场准入;— 就电动汽车及混动汽车贸易深入交换意见,强调避免摩擦升级;欧方将推进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中的企业价格承诺执行及复审程序;— 探讨在新能源、人工智能、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拓展合作。在出口管制方面:— 同意加强政策沟通,推动两用物项合规贸易便利化;— 支持相互移单流程优化。双方重申支持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呼吁加快世贸组织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第三次例会定于2027年3月举行。(内容源自商务部)巴西活牛价格创历史新高,突破376雷亚尔/阿罗巴巴西活牛价格持续刷新名义历史纪录,涨势强于往年旱季季节性行情。10月8日Datagro圣保罗活牛价376.13雷亚尔/阿罗巴,Cepea指标376.30雷亚尔/阿罗巴,10月涨幅3.29%。本轮涨价由三重因素共振推动:牛周期低位,供给收紧:巴西肉牛刚进入牛群重建期,犊牛价格同比上涨 17%。养殖户留母牛繁育、减少屠宰,年底母牛屠宰占比预计继续走低。中国采购需求即将回归:此前对华免税配额用尽,7-9 月出口近乎停滞。目前屠宰企业提前备货,瞄准 2027 年新配额,已有船货计划明年 1 月到港。美国免税配额拉动出口:9 月美国 30 万吨瘦牛肉免税配额生效,巴西对美出口猛增至 4.83 万吨,同比暴涨 389%,红利有望延续至明年初。此外养殖成本抬升,进一步助推牛价。短期供给偏紧,围栏育肥牛量同比下滑;屠宰厂虽逐步复产,但大批量组货难度较大。汇率是重要变量,美元兑雷亚尔走弱,压缩屠宰厂出口利润,或倒逼企业上调美元报价。巴西本土消费占产量65%,但国内经济承压、居民负债高,会限制牛价继续上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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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价跌势继续蔓延!10月13日半数省份飘绿 供给宽松难支撑
今日猪价全景(10月13日)肉交所 10 月 13 日 110kg 标准出栏生猪报价,昨日回调行情延续,全国大面积继续走弱,21 省下跌,2 省持平,仅海南 1 省上涨。全国大部分区域同步落价,重庆、新疆跌幅达到 0.2 元,行情继续承压,仅海南逆势小幅抬升。上涨区域(1 省)华南:海南(+0.1)持平区域(2 省)华中:江西 西南:贵州下跌区域(21 省)华东:上海 (-0.1)、安徽 (-0.1)、福建 (-0.1)、江苏 (-0.1)、山东 (-0.1)、浙江 (-0.1)华中:湖北 (-0.1)、河南 (-0.1)、湖南 (-0.1)华南:广东 (-0.1)、广西 (-0.1)华北:北京 (-0.1)、天津 (-0.1)、山西 (-0.1)、河北 (-0.1)东北:黑龙江 (-0.1)、吉林 (-0.1)、辽宁 (-0.1)西南:重庆 (-0.2)、四川 (-0.1)、云南 (-0.1)西北:陕西 (-0.1)、甘肃 (-0.1)、新疆 (-0.2)全国出栏价格区间4.4~5.8 元 / 斤;福建、广东 5.6-5.8 元仍是全国高价区,新疆最低到 4.4 元。盘面特点:跌势继续扩散,除海南、江西、贵州之外全部走跌;重庆、新疆大跌 0.2 元,西南前期腌腊支撑力量减弱,全国整体承压,弱势行情延续。盘面核心逻辑:节后消费回落,北方及华东承压回调假期居民集中采购结束,屠宰备货减少,终端走货放缓。前期国庆反弹的华东、华北区域开始回落,养殖户有落袋出栏行为,屠宰顺势压价,北方大部分地区重回弱势。西南逆势走强,为腌腊提前预热重庆、四川、贵州同步上涨,西南作为腌腊传统主产区,市场提前启动备货预期,带动当地猪价走强;江西、广西小幅跟涨,南方局部支撑力度更强。行情明显分化,不再是同涨同跌不再出现节前普涨普跌行情,南北走势割裂。北方供应压力偏大,以回调为主;南方腌腊预期支撑,局部地区保持偏强。重点提醒:本次西南上涨,属于腌腊预期驱动,还不是腌腊旺季的全面爆发。养殖户 & 冻品贸易商操作建议:养殖户屠宰 & 冻品贸易商市场南北分化,西南备货情绪升温;北方需求转弱。按需分区域采购,不要统一大批量囤货,规避区域价差波动带来的库存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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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拟对榴莲出口征收专项费用!成本将转嫁中国市场 或推高终端价格
分析人士表示,这部分新增成本最终可能会转嫁给中国的零售商和终端消费者。据《南华早报》报道,泰国政府公共关系部门9月透露,泰国正计划通过一项拟议中的法案,其中包括针对榴莲出口征收相关费用,旨在建立一个用于榴莲产业研究与“可持续”发展的专项基金。分析人士表示,这部分新增成本最终可能会转嫁给中国的零售商和终端消费者。马来西亚榴莲产业培训机构榴莲学院(Durian Academy)顾问林振基表示:“我认为价格会受到一定影响,因为供应链上的某个环节必须消化这笔附加成本。部分出口商可能会选择吸收一部分,但最终部分成本仍会转嫁给中国的买家和消费者。”分析人士同时指出,如果泰国能将这笔基金的收入切实投入到提升榴莲品质中,消费者也将切实体会到这一点。曼谷朱拉隆功大学国际关系学教授 Thitinan Pongsudhirak 表示:“泰国拟议的榴莲税旨在弥补整个行业共同的资金缺口。该行业亟需加强质量控制、产品溯源、科学研究、病虫害监测以及泰国榴莲品牌的保护。”不过,他同时警告称:“如果最终未能实现这些目标,这项征税则存在沦为对一个成功的出口行业强加额外负担的风险。”东南亚及农业专业媒体预测,这项出口费用或高达每公斤两泰铢(约合人民币0.4元)。根据中国海关数据,今年前八个月,泰国对华出口榴莲总额已达50亿美元(约335亿元),超越了去年全年的出口总额。林振基指出,凭借强大的物流和质量控制能力,泰国榴莲在中国市场一直保持着相对于其他东南亚竞争对手的优势,且中国消费者对榴莲的鉴赏能力已相当成熟,懂得根据品质而非单纯看价格来进行挑选。相比之下,泰国的头号竞争对手越南的榴莲出口商去年曾遭遇重创,当时中国海关在进口批次中检测出两类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林振基表示:“我曾见证过榴莲价格像股票市场一样大起大落。当某一个国家的成本过高时,买家自然会开始寻找替代方案。因此,如果泰国的出口税得以实施,可能会为其他榴莲生产国创造更多机遇,但归根结底,我们最终还是要凭品质一决高下。”据东南亚媒体报道,泰国榴莲协会(Thai Durian Association)以及泰国水果贸易商与出口商协会(Thai Fruit Traders and Exporters Association)均对这一拟议征税表示反对,认为这会加重财务负担,且出口商很难自行消化这笔成本。目前,泰国尚未敲定该项出口税的具实施日期。Thitinan 指出:“核心问题在于……国内各方究竟由谁来承担这笔费用。虽然表面上是泰国出口商缴纳这笔费用,但这部分成本也完全可能通过压低田间收购价的方式转嫁给果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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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挪威三文鱼单周暴跌19.4%!进口商每公斤亏30元 节后行情为何熄火
全球养殖大西洋鲑(三文鱼)市场进入区域分化阶段。挪威第42周现货价格预计环比上涨约NOK 3.00/kg,大规格6kg+溢价重新建立,新鲜出口已连续10周同比增长、第40周出口量同比高27%;欧洲加工渠道3—4kg和4—5kg规格环比各涨€0.20/kg。中国市场则在国庆假期需求不及预期的背景下批发价暴跌:广州挪威5—6kg单周下跌19.4%、6—7kg下跌25.4%,供应商报价$14/kg(约合94元/kg)仍远高于市场可售的80元/kg,进口商每公斤亏损约30元。美国市场新鲜鱼片跌$0.10/磅、整鱼跌$0.05/磅;智利因生物量同比下降8.2%、向银鲑生产转移导致冷冻供应受限,冷冻鱼片上调$0.10/磅,对巴西出口价格在连续两周下跌后企稳;欧洲批发市场(米兰、马德里、朗吉斯)与苏格兰现货价格总体稳定。全球养殖大西洋鲑(Atlantic Salmon,学名:Salmo salar,即市场通称的三文鱼)行情正呈现"挪威涨、中国跌、欧美分化"的格局:第42周交付的挪威现货价格预计环比上涨约NOK 3.00/kg,大规格溢价重新建立;而中国市场在国庆假期需求不及预期的背景下批发价暴跌,广州5—6kg规格单周下跌19.4%,进口商每公斤亏损约30元。与此同时,美国市场新鲜产品小幅回落、欧洲批发市场总体企稳、智利与苏格兰价格保持稳定,全球三文鱼市场进入区域分化阶段。1 挪威现货价格预计上涨,出口连续十周同比增长2026年第42周(10月12—18日)交付的挪威养殖大西洋鲑现货价格预计上涨,消息人士反馈每公斤至少上涨几克朗,奥斯陆交货(FCA)的新鲜带头去内脏主力商业规格3—6kg价格评估环比上调约NOK 3.00/kg。供应端呈现结构特征:6kg+大规格货源近几周持续难寻,但中国国庆假期过后需求缓解,价格从NOK 95/kg+水平回落,5—6kg与6kg+规格重新建立较大溢价。挪威新鲜大西洋鲑出口已连续至少10周同比增长,第40周出口量较2025年同期高27%。欧洲加工渠道方面,进口商给出的第42周交付价格(完税后交付至港口)为3—4kg每公斤€6.65、4—5kg每公斤€6.75、5—6kg每公斤€6.85,前两档各涨€0.20/kg,最大规格环比持平。2 中国国庆后批发价暴跌,进口商每公斤亏损约30元第41周中国进口大西洋鲑批发价格大幅下跌,国庆假期市场表现低于预期:广州市场挪威5—6kg规格周环比下跌19.4%,6—7kg下跌25.4%,假期期间价格10月1日见顶后逐日下行。进口端价差倒挂明显——有供应商对6—7公斤鱼报价$14/kg(按当前汇率约合人民币94元/kg),而广州进口商只能以约80元/kg出售,老鱼仅70元/kg,每公斤亏损约30元。挪威产品即便在批发价大跌后仍相对昂贵,渠道库存与资金压力正在显现。3 全球市场分化:美国回落、欧洲企稳、智利与苏格兰持平美国市场方面,第41周新鲜挪威鱼片批发价环比下跌$0.10/磅、整鱼下跌$0.05/磅,但对美出货量仍环比增加;智利冷冻产品供应依旧受限——8月底生物量同比下降8.2%,向银鲑(Coho Salmon,学名:Oncorhynchus kisutch)生产的转移进一步限制大西洋鲑供应,本周智利冷冻鱼片各规格评估上调$0.10/磅。欧洲批发市场总体平稳:意大利米兰两个较小规格小幅上涨、5—6kg微跌仍保持溢价,西班牙马德里鱼片持平,法国朗吉斯市场各规格稳定。对巴西的智利鲑鱼出口(年贸易额超8亿美元)第41周在连续两周下跌后企稳,巴西与智利同迎长周末或影响下周交投。苏格兰方面,普通级3—6kg现货企稳,5—6kg维持£6.50/kg、6kg+回落至£8.50/kg,朗吉斯市场2—3kg规格(含Label Rouge红标认证)持平。本轮全球三文鱼行情的核心信号是"供应紧平衡下的区域价差重构":挪威现货在出口连续10周同比增长、大规格稀缺的支撑下逆势上涨约3克朗/公斤,而中国市场因国庆需求不及预期出现批发价暴跌与"报价94元、售价80元"的价差倒挂,进口渠道进入去库存与亏损消化阶段;欧洲批发市场(米兰、马德里、朗吉斯)与苏格兰价格总体企稳,美国新鲜产品温和回落,智利则受生物量同比下降8.2%和向银鲑生产转移的双重约束、冷冻产品逆势上调。综合判断,短期中国进口商应优先消化库存、利用批发价低位分批补库并规避高价长约,餐饮与零售采购方可把握大规格溢价回落的采购窗口;中期需密切关注挪威现货涨价的传导节奏与智利冷冻供应缺口——冷冻鲑鱼全球趋紧可能成为下一轮价格上行品种,建议采购方提前锁定冷冻货源、对冲"挪威涨/中国跌"双向挤压下的利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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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蓝鳍金枪鱼配额上调14.5%至23647吨!僵局一年终破冰 但供需几时反转
南方蓝鳍金枪鱼养护委员会(CCSBT)第33届年会同意将2027—29年全球年度捕捞限额上调14.5%至23,647公吨,结束了长达一年的配额分配僵局。该决定基于科学委员会关于种群持续恢复的建议:日本和澳大利亚各获8,297吨年度配额(+13.7%),印度尼西亚配额增26.2%至1,660吨、为各成员中增幅最大,但仅占全球TAC约7%,低于其此前寻求的15%或每年3,000吨的目标;韩国、台湾各获1,670吨,新西兰、南非、欧盟小幅上调。配额转移安排同步调整:日本、澳大利亚每年各向印尼转移5吨,取代原日本向印尼转移21吨、向南非转移27吨的安排。作为刺身市场仅次于蓝鳍金枪鱼的珍稀品种,南方蓝鳍金枪鱼的供应将通过日本超低温冷冻和澳大利亚围栏育肥两条路径进入日本等市场,配额上调或为缓解高价提供供应端支撑。围绕南方蓝鳍金枪鱼(Southern Bluefin Tuna,学名:Thunnus maccoyii,别名马苏金枪鱼、南方黑鲔)的全球配额谈判,在僵持一年后终于破局:南方蓝鳍金枪鱼养护委员会(CCSBT)第33届年会同意将2027—29年全球年度捕捞限额上调14.5%至23,647公吨,这一决定基于种群持续恢复的科学评估。配额上调幅度最大的是印度尼西亚(+26.2%),但与其去年寻求的目标仍有差距;作为刺身市场的顶级原料,这一配额变化将如何传导至供应与价格,值得关注。1 配额上调14.5%破僵局,日本澳大利亚领跑分配10月5—8日于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的CCSBT第33届年会上,各方同意将2027—29年南方蓝鳍金枪鱼全球年度捕捞限额从20,647吨上调3,000吨至23,647吨,增幅14.5%。此前在2025年10月巴厘岛会议上,成员们未能就配额框架达成一致;本次协议依据科学委员会基于种群持续恢复提出的建议,结束了长达一年的僵局。日本和澳大利亚作为最大配额持有方,每年各获8,297吨,均较2024—26年增加1,002吨(+13.7%);新西兰(+177吨至1,465吨)、南非(+69吨至569吨)、欧盟(+2吨至15吨)同步小幅上调,韩国与台湾各获1,670吨(+13.8%)。2 印尼增幅居首却低于所求,配额转移安排重构印度尼西亚的配额增加345吨(+26.2%)至1,660吨,是主要配额持有方中增幅百分比最大的;其去年在巴厘岛会议上曾寻求全球配额的15%(当时占比约6%)或每年3,000吨,而新框架下印尼配额约占全球TAC的7%,低于其寻求的两个水平,反映出各方妥协的平衡。配额转移安排同步调整:新安排下,日本和澳大利亚每年各向印度尼西亚转移5吨配额,取代现行安排中日本每年向印尼转移21吨、向南非转移27吨的做法,南非不再获得来自日本的年度转移。3 刺身级稀缺原料,配额增长如何影响市场?南方蓝鳍金枪鱼是全球刺身市场中最受珍视的品种之一,仅次于蓝鳍金枪鱼(Bluefin Tuna),尤其以肥美的腹肉(toro,金枪鱼大腹)著称。供应端呈现两条路径:日本远洋延绳钓渔船捕捞后以零下60摄氏度冷冻,保持刺身级品质;澳大利亚则将大部分渔获放入海上围栏育肥(ranching)增重,部分野生鱼不经育肥直接空运至日本这个全球最大的金枪鱼刺身市场。CCSBT由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台湾、印度尼西亚、南非和欧盟组成,下一次年会定于2027年10月在南非举行——届时可检验新配额框架的实际执行效果。南方蓝鳍金枪鱼资源恢复已获得科学背书,但全球供应格局只"温和松绑"而非"转向宽松"——TAC上调14.5%至23,647吨虽化解了一年僵局,但印尼从寻求15%/3,000吨让步至约7%的份额,说明可分配增量依然有限,2027—29年间各主产区实际渔获增量将逐级传导而非一次性放量;与此同时,日本超低温冷冻、澳大利亚围栏育肥两条供应路径不变,而配额转移的重构(日澳各转印尼5吨、南非退出转移体系)正在重塑成员国间的利益与货源流向。综合判断,对采购方而言,配额框架落定提供了政策确定性,可结合2027年起的增量预期做中远期锁价安排,但短期内刺身级南方蓝鳍供应紧平衡与高位价格仍是主基调,建议优先锁定现有供货渠道、对冲日元与汇率波动,并将印尼船队渔获增量作为未来1—2年的新供应观察点,避免对"配额上调14.5%"做过度乐观的价格回落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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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大修!进出口食品监管五大调整方向 处罚到人+信用惩戒
2026年10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实施,并于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化解风险、强化监管执法构筑了有效的法治屏障。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食品安全工作面临新问题、新任务、新挑战。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10章14节154条,《征求意见稿》调整为10章16节191条。与修订前比,新增37条,修改93条,堪称一次“大修”。进出口食品监管相关内容可能面临哪些核心调整,优顶特小编带您一同梳理。一、监管框架之变:海关监管范围调整与“合格评定”入法(一)海关监管职责与范围进一步明确《征求意见稿》总则第5条明确,海关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进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将监管对象由“食品”为主扩展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在第六章进出口各条款中普遍采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并列表述,使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全面纳入海关监管范围。(二)“合格评定”制度入法《征求意见稿》第118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海关依法实施合格评定,并按海关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相比现行法第92条“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的表述,“合格评定”在制度内涵上更完整,与“四个最严”要求和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相衔接,同时为海关配套规章提供上位法依据。二、进口环节:合规义务全面扩围(一)进口商责任进一步压实《征求意见稿》第118条新增“进口商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负责”的表述,与总则第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形成呼应。第120条保留并强化了进口商的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暂予适用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召回,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停止进口—召回—报告”构成完整的处置链条,报告义务为本次新增。(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征求意见稿》第122条延续现行法备案与注册并行的制度框架,并作出重要调整: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由海关总署实施注册管理,须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范围由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备案、注册管理范围增加食品添加剂。该条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相衔接。对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海关总署可以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注册情形由“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改为“不再符合注册要求”。撤销注册除情形变化外,措辞由现行法“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改为草案“可以撤销注册并公告”,即由强制改为裁量。(三)中文标签义务向食品相关产品延伸《征求意见稿》第123条要求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和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监管对象较现行法扩展至食品相关产品。(四)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同步扩展《征求意见稿》第124条要求进口商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与生产经营记录一致,记录对象同样扩展至食品相关产品。三、出口环节:依进口国要求注册推荐与目录化检验并轨《征求意见稿》第125条集中规定出口食品监管,较现行法进一步细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多双边协议或者进口国(地区)要求实施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进口国(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申请注册推荐。该规定为出口企业境外注册推荐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明确了“进口国有要求—企业申请注册—海关总署推荐”的完整链条。新增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食品目录要求。海关总署应当制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食品目录。列入目录的出口食品,由海关实施检验。四、网络食品经营:跨境电商进口食品责任入法《征求意见稿》在“网络食品经营”专节第109条对跨境电商进口作出专门规定:一是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委托境内有资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召回责任和广告主责任,并将委托信息报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二是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食品召回;跨境电商企业拒不召回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中止服务,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先行召回后有权向跨境电商企业追偿。三是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在平台交易页面以中文形式标明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标签事项。该条在《食品安全法》层面明确了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的责任主体、境内委托安排和平台兜底召回机制,对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影响直接。《征求意见稿》目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0日。建议进出口企业结合《征求意见稿》条文提前评估合规影响,持续关注立法进程及海关配套规章的衔接情况。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加快推动修订进程,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化解风险、强化监管执法、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部分内容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docx【相关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系统梳理监管执法实践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实施,并于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化解风险、强化监管执法构筑了有效的法治屏障。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食品安全工作面临新问题、新任务、新挑战。(一)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新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等文件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需要以法治手段保障贯彻落实。(二)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中面临新问题。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时指出,尽快启动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工作,压实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审核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检查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互联网+人工智能”监管模式,明确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制度等。(三)食品安全监管实践遇到新挑战。当前,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直播带货等食品新业态蓬勃发展,但相关法律滞后,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有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将总部所在地以外的分支机构撤销,导致市场监管部门异地执法难,消费者维权难;“小过重罚”案件社会反响较大。这些新挑战迫切需要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二、修订的主要内容现行食品安全法共10章14节154条,《征求意见稿》调整为10章16节191条。与修订前比,新增37条,修改93条。主要修改内容涉及以下几方面。(一)压实主体责任。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培训考核。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设立邮政快递企业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规范委托生产行为,明确委托方、受托方资质条件。(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增设“网络食品经营”专节,实行分级备案管理,明确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各方主体责任。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进出口食品监管,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纳入海关监管范围。(三)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拓展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将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监管,实施备案管理。规范食品标签与商业宣传,严禁虚假误导。严格食品检验管理,规范委托检验行为。(四)强化智慧监管。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监管应用,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信息接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赋予监管部门物联网监控、视频巡查等非现场检查权限。(五)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按违法类型分类设定差异化处罚幅度。严格落实“处罚到人”,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实施处罚。补全新增义务对应的处罚条款,提高违法成本。实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实施跨部门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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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获准输华!海关总署145号公告发布 检疫要求明确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5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称乌方)有关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进口。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西瓜(以下简称西瓜),学名Citrullus lanatus L.,英文名Fresh Watermelon。三、允许的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西瓜产区。四、批准的地块和包装厂 输华西瓜地块和包装厂须经乌方审核,并由中方与乌方共同注册批准。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甜瓜迷实蝇Myiopardalis pardalina 2.黄瓜黑星病菌Cladosporium cucumerinum 3.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4.菊花滑刃线虫Aphelenchoides ritzemabosi 六、出口前管理 (一)田间管理。1.输华西瓜地块应在乌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地块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西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2.乌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田间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田间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种群密度或维持低度流行水平。3.输华西瓜须来自甜瓜迷实蝇非疫产区,非疫产区由乌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建立,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见附件),并须得到中方批准。如果相关非疫产区内监测到甜瓜迷实蝇,乌方需立即暂停其非疫产区地位,并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启动紧急预案。当乌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可恢复非疫产区地位。4.针对黄瓜黑星病菌和苜蓿黄萎病菌,乌方或其授权人员须从西瓜苗期起开展调查,每7天进行一次田间调查,一旦确定发现以上任意一种有害生物或植株危害症状,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乌方应暂停该产区所有注册西瓜地块在该季节向中国出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中方。5.针对菊花滑刃线虫,乌方或其授权人员须在西瓜生长期间,开展人工监测,每15天进行一次地块调查,重点检查叶片、果实、果柄上是否发生该有害生物为害。如发现该有害生物或植株危害症状,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6.乌方应保留输华地块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应中方要求予以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化学防控记录应包括在西瓜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浓度、施用日期等详细信息。7.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乌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二)包装厂管理。1.输华西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2.输华西瓜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3.输华西瓜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4.输华西瓜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根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5.包装好的西瓜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所有入库西瓜均需符合同等植物检疫要求,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6.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西瓜可追溯至注册生产田,包括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注册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等信息。(三)包装要求。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2.每个包装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西瓜种类、品种、国家、产地、地块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装有输华西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四)出口前检验检疫。1.在贸易开展的前两年,乌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西瓜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疑似有害生物为害或存在其他昆虫,可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地块和包装厂西瓜输华。乌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乌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地块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及集装箱号(如有),并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Watermelon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且无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西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进口西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款规定。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二)进境检验检疫。1.输华西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2.西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方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地块和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乌兹别克斯坦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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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关税悬顶!欧盟拟限制泰国金枪鱼优惠原料来源 FTA谈判生变
欧盟与泰国自由贸易协定(FTA)第10轮谈判,9月28日启动,于10月6日正式结束。在本轮谈判中,欧盟抛出一条针对罐装金枪鱼的限制性原产地提议。按照欧盟提案,泰国生产的罐装金枪鱼,如果想要享受自贸协定下的关税优惠,加工所用原料金枪鱼,必须由欧盟船队捕捞。若罐头采用其他国家船队捕获的金枪鱼作为原料,则无法享受优惠税率,依旧执行24%的常规关税。欧盟渔业与海洋事务委员科斯塔斯・卡迪斯(Costas Kadis)对此表示,泰国本土并无金枪鱼捕捞船队,因此这项关税配额,仅面向使用欧盟船队渔获加工的泰国罐装金枪鱼。欧盟希望借助该条款,为本方渔业开辟新市场机会。针对欧盟提出的严苛原产地要求,泰国金枪鱼行业协会(TTIA)表示并不意外。泰方仍希望双方自贸协定能够尽快落地,同时期待欧盟为泰国金枪鱼产品进入欧盟市场配套设置相应进口配额。协会也提到,当前全球金枪鱼供应偏紧、鱼价持续上涨,泰国不会把全部水产品出口资源集中投向欧盟单一市场。这项提案,在欧洲本土渔业内部引发分歧,不少行业主体保持警惕。西班牙加利西亚罐头行业直接提议,将罐装金枪鱼品类排除在本次FTA之外;欧洲渔业联合会Europêche认为,欧盟尚未充分评估泰国金枪鱼增量进口,对欧洲本土捕捞船队带来的冲击。相关行业评估测算:保守情景下,泰国金枪鱼对欧出口量有望提升39%;乐观情景,出口增幅最高可达94%。如果该原产地规则最终落地,泰国金枪鱼加工厂或将加大在印度洋的原料采购力度,优先采购西班牙、法国船队在印度洋捕捞的金枪鱼原料。供应链的转向,也会间接影响塞舌尔、毛里求斯、马达加斯加这些印度洋金枪鱼核心加工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