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能量
按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能量值由蛋白质、总脂肪、可获得碳水化合物等折算;乙醇和有机酸如有也需计入。膳食纤维不参与能量折算。各营养素折算系数如下:
- 蛋白质:每克×17 kJ(约4 kcal)
- 总脂肪:每克×37 kJ(约9 kcal)
- 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总碳水化合物扣除膳食纤维):每克×17 kJ(约4 kcal)
- 膳食纤维:不参与能量折算。
- 乙醇(如有):每克×29 kJ(约7 kcal)
- 有机酸(如有):每克×13 kJ(约3 kcal)
在香港,食物的能量值可以采用千卡(kcal)或千焦(kJ)作为标示单位,也可以两者同时标示,不同于内地必须标注千焦(kJ)的要求。
二、“7”——七项核心营养素
1. 蛋白质
按凯氏定氮法测定,以含氮量×6.25折算,香港与内地要求一致。
2. 总脂肪(Total Fat)
此项检测方法香港与内地相同,不过在内地,这一项的名称为“脂肪”。
3. 饱和脂肪酸(Saturated Fat)
香港强制要求标注;内地则自2027年3月16日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实施起,才强制要求标注。
4. 反式脂肪酸(Trans Fat)
在内地2027年3月16日起实施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此项仍为自愿标注项。
这是两地差异最大的项目。反式脂肪酸在香港属无条件强制标注项:即便是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酸,或配料表中根本没有油脂,也必须标出数值。
内地则规定,只有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或对反式脂肪酸作出声称时,才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因此,食品只要供港,都必须标示此项。
5. 碳水化合物
两地均强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香港要求的标注名称为“碳水化合物”,而非“总碳水化合物”或“碳水”。
香港在计算能量时,严格区分“总碳水化合物”和“可获得碳水化合物”(即总碳水化合物减去膳食纤维)。
如果标签上标注为“总碳水化合物”(Total Carbohydrates),香港法例强制要求额外标示“膳食纤维”含量,并且在能量折算时须扣除膳食纤维。
6. 糖(Sugars)
香港强制要求,而内地同样于2027年3月16日起强制要求标注。
7. 钠
内地与香港均强制要求标注。需要注意,标示单位为毫克(mg)/100g或mg/100mL。
三、标示格式
标示基准
两种可选方式:
- 每100克/毫升:所有预先包装食物均可采用。
- 每食用分量:须同时标明该食用分量的具体重量/体积,以及整包装含有几个食用分量。例如,一袋总计500g猪肉脯,食用分量为每份100g,则应标注为:“每份100g,本包装含5份”。具体分量与重量都不可丢失。
数值修约
按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修约:
常见错误:检测机构给出的是原始值(如脂肪2.34g),标签直接照抄2.34g——但实际应修约为2.3g。
并且需特别注意,反式脂肪酸必须≤0.3g/100g才能标为0,这是容易出现的问题之一。
双语要求
如标签采用双语,营养标签须中英对应,并且英文名称须使用法定英文术语,不能自译。
例如“糖”须标“Sugars”而非“Sugar”,“钠”须标“Sodium”而非“Natrium”。
四、执法现状:营养标签为何成为违规重灾区?
香港食物安全中心(CFS)每年对市售预先包装食物进行营养标签抽检,常见不合格原因包括:
- 营养素虚标:标注值与实测值偏差超过法定容许限(能量、总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糖、钠等,实测值不得超过标示值的120%;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等则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
- 饱和脂肪酸漏标:企业未送检饱和脂肪酸,直接标“0”或留白。
- 能量值计算错误:未按法定折算系数计算,或把检测值直接当标签值。
五、实务建议:从检测到标签
- 送检前确认项目:明确告知实验室“按香港1+7检测”。
- 核对检测报告:确认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糖三项均有数值——内地常规检测可能不包含。
- 数值修约:按修约规则处理原始数据,不能原样照搬检测报告。
- 标签排版:使用表格形式,中英对应,单位统一为mg/100g(或mg/100mL)。
- 声称前送检:如有营养声称计划,先确认实测值达到法定阈值再写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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