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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里拉兑人民币(TRYCNY) 0.1339
新台币兑人民币(TWDCNY) 0.2041
乌拉圭比索兑人民币(UYUCNY) 0.1655
越南盾兑人民币(VNDCNY) 0.0003
南非兰特兑人民币(ZARCNY) 0.4016

海关总署暂停美国86K牛肉工厂输华申报!自10月30日起启运货物不再受理

2026/11/02 来源:渔香肉食

近日,海关总署更新境外食品企业注册名单,暂停进口美国1家牛肉产品企业(注册编号为:86K),自2026年10月30日(含)起启运的输华肉类产品进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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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不再批批扣检输华虾!9月焦亚硫酸钠拦截降至80批、减少六成以上 厄瓜多尔6家工厂未恢复资质

10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9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

当月因焦亚硫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拦截的冷冻虾共80批,与8月的219批相比减少六成以上,创下近五个月最低。

这80批全部是冷冻虾产品,其中厄瓜多尔南美白虾78批、印度黑虎虾1批、巴基斯坦白刺虾1批。

此前四个月的焦亚硫酸钠问题批次依次为5月202批、6月234批、7月156批、8月219批,9月回落到80批。

数据回落的直接背景,是检测节奏的调整。

目前海关对输华虾的检测范围仍涵盖虾壳和虾头,但检测频率有所缓和。

一位进口商表示,按贸易条款卖方不会退款,问题货给进口商带来很大风险;政府听取行业意见后调整了检查频率,海关已不再批批扣检。

检测放宽不等于准入门槛同步放松。

仍有6家厄瓜多尔工厂未恢复对华出口资质,包括Santa Priscila、Songa、Omarsa等大型企业。

今年6月30日起,中方曾因白斑病毒与焦亚硫酸钠残留问题,暂停7家厄瓜多尔工厂(涉及6家企业)的对华出口卫生证书。

西语媒体报道,涉事企业含Industrial Pesquera Santa Priscila、Sociedad Nacional de Galápagos(Songa)、Nirsa(Procesadora Posorja)、Omarsa,以及PCC Congelados & Frescos、OceanTreasure。

OceanTreasure老板Efrén Coello称,公司每月约30个集装箱虾销往中国、占其出口的八成,暂停后一个集装箱都发不出去,若无法恢复每月将损失约350万美元销售、涉及300个就业岗位。

从9月全口径看,海关共检出未准入境食品546批次,其中来自厄瓜多尔的105批次全部为冻虾,主要因焦亚硫酸钠不符合国标与检出动物疫病被退运或销毁。

食品添加剂问题105批次中,焦亚硫酸钠80批、二氧化硫10批。

中国是厄瓜多尔虾第一大海外市场,厄瓜多尔央行(BCE)数据显示,2026年1至8月厄虾对华出口26.12亿美元、同比增长16%。

厄瓜多尔国家水产养殖商会(CNA)此前表示,正与出口企业一起加强内部协议、对标中方检测方法。

焦亚硫酸钠超标并非新问题。2024年2月,东方甄选自营厄瓜多尔南美白虾曾卷入争议,送检样品被指检出二氧化硫残留0.155克/公斤,高于0.1克/公斤的限值。

判定标准并未松动。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冷冻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中焦亚硫酸钠的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为0.1克/公斤,这一限值与带头带壳全样检测的判定口径保持不变,输华冷冻虾仍属高风险监管品类。

进口商与境外工厂仍需按中方检测方法开展出厂自检,完善漂洗工艺、减少焦亚硫酸钠依赖。

海关总署9月未准入境食品546批次!厄瓜多尔白虾二氧化硫不合格降至78批 美国一牛肉厂再现醋酸美仑孕酮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9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信息》。

据统计,2026年9月全国海关在口岸监管环节检出安全卫生等项目不合格并未准入境食品546批次,上述未准入境食品均已依法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一、不合格情况:环比下降、同比增加据统计,2026年6月未准入境食品批次与2026年8月环比下降27.68%,同比2025年9月增加23.25%。

从产地分布看,9月未准入境食品分别来自全球38个国家或地区,其中,厄瓜多尔(105批)、美国(100批)、俄罗斯(33批)、巴基斯坦(32批)、意大利(31批)居前五位。

经统计,进口肉类和水产品共计298批次相关产品,占通报总数的54.57%。

二、肉类:醋酸美仑孕酮再现2026年9月未准入境进口肉类产品共计95批,主要原因为感官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货证不符、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醋酸美仑孕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等。

本月未准入境食品信息感官检验不合格问题突出,被通告共计27批,环比增长107.69%。

主要来自美国,涉及冷冻熟凤爪、冷冻凤爪产品。

另外巴西冻鸡爪和西班牙冷冻猪耳的个别批次也有检出此问题。

呋喃西林不合格情况此前大幅回落,被通报共计14批次,环比减少了56.25%。

全部是来自美国的冷冻熟凤爪熟鸡爪。

另外,本月未准入境食品信息中醋酸美仑孕酮问题批次时隔一个月再次登榜,涉及10批冷冻去骨牛产品,全部来自美国的同一家牛肉工厂,该工厂已于9月3日暂停输华。

醋酸美仑孕酮在我国属于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孕激素类物质,是美国牛肉输华长期高频风险点,风险根源不在屠宰分割环节,而前置至上游养殖环节的用药管控,管控链条较长,需要上下游协同落实管控要求。

三、水产:白虾二氧化硫检出大幅下降2026年9月未准入境水产品共计203批,主要原因为焦亚硫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出动物疫病、产品未获准入、货证不符、感官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等。

针对焦亚硫酸钠(二氧化硫)问题,本次通报共计80批次,均为冷冻虾产品,其中来自厄瓜多尔的南美白虾78批、来自印度的黑虎虾1批、来自巴基斯坦的白刺虾1批。

本月焦亚硫酸钠问题情况虽然仍然严峻、但相比过去的四个月,即5月(202批)、6月(234批)、7月(156批)、8月(219批),已大幅下降,环比减少了六成以上。

检出数据回落,既是厄瓜多尔官方、行业协会与上游加工厂持续工艺整改、对标中方检测基质、优化黑斑防控方案的阶段性成果,也体现了双边技术沟通的正向效果。

但回落不等于风险消除。

目前GB2760标准限值、带头带壳全样检测的判定口径保持不变,输华冷冻虾仍属于高风险监管品类。

对进口商、境外工厂而言,不能放松内控,依旧要坚持以中方检测方法开展出厂自检,持续完善漂洗工艺、减少焦亚硫酸钠依赖。

部分信息

巴西牛黄准入了,牛副什么时候来?

海关总署第151号公告:苏里南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类及相关产品输入紧急叫停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151号(关于防止苏里南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苏里南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苏里南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苏里南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苏里南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苏里南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6年10月23日

海关总署第152号公告: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获准输华!非洲水果来源再添一国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52号(关于进口博茨瓦纳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博茨瓦纳共和国土地和农业部(以下称博方)有关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土地和农业部关于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柑橘(以下简称柑橘),包括: 1.橙,学名Citrus sinensis,英文名Orange。

2.橘,学名Citrus reticulata,英文名Mandarin。

3.葡萄柚,学名:Citrus paradisi,英文名:Grapefruit。

4.柠檬,学名:Citrus limon,英文名:Lemon。

三、允许的产地 博茨瓦纳柑橘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冷处理设施须由博方审核,并由中方和博方共同批准注册。

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出口货物在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

每年出口季节前,博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 2.纳塔尔实蝇Ceratitis rosa 3.非洲龟蜡蚧 Ceroplastes destructor 4.黑丝盾蚧Ischnaspis longirostris 5.非洲橘硬蓟马 Scirtothrips aurantii 6.苹果异形小卷蛾 Thaumatotibia leucotret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注册果园应在博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如开展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博方或其授权机构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如果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针对地中海实蝇、纳塔尔实蝇及苹果异形小卷蛾,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监测,每种诱捕器设置的密度分别为每平方千米不少于3个,不足1平方千米的单个果园每种诱捕器设置不能少于2个,每2周至少检查一次诱捕器。

4.针对非洲龟蜡蚧、黑丝盾蚧和非洲橘硬蓟马,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监测,每2周监测一次。

5.输华果园须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应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化学防控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浓度、施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柑橘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博方官员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2.包装厂须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能够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如设置防虫网)。

3.输华柑橘在包装过程中,须经过剔除、挑选、分级,进行杀菌、清洗、刷果、打蜡等工序,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枝、叶、根和土壤。

4.输华柑橘须与发往其他市场的柑橘分开包装,并单独存放。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区或县)、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

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运输华柑橘的集装箱应在装箱前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装箱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虫措施。

(四)冷处理措施。

所有输华柑橘须在博方或其授权机构监管下采取冷处理措施。

冷处理应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和附件3)进行。

冷处理指标须满足以下条件: 柠檬:3℃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柑橘(柠檬除外):-0.2℃及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1.0℃及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9天或以上。

在冷处理前,水果需预冷至少72小时以达到处理温度。

(五)离境前检验检疫。

1.在输华柑橘贸易开展的前两年,博方官员或其授权机构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柑橘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博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输华柑橘,博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itrus from Botswan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

3.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开始时间、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4.博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柑橘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柑橘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木质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柑橘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柑橘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海关将验核有关单证和标识,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博茨瓦纳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果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3.途径第三国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补充要求.docx 海关总署2026年10月27日

海关总署第150号公告修订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规定!材料精简线上可办 转向事后核查监管

海关总署2026年150号公告更新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的备案规则,核心是给企业减负、简化办事:减少需要提交的材料,线上就能办备案,手续更简单。

后续进口食品的进出口商备案,不再一味事前卡审核,改成重点靠后续风险核查监管,在保证进口食品安全的基础上,让做食品进口生意的企业办事更省事。

2026年10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6年第150号(关于修订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有关要求,强化进口食品溯源管理,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附件1)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提升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食品进口商(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布进出口商备案信息。

各地海关负责境内食品进口商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变更、注销,对备案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四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提交《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附件1),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境内食品进口商申请备案的,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相应经营主体资格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向住所地海关提交《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附件2),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内食品进口商可以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时一并办理进口商备案。

第六条 备案申请表格填写完整、随附资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备案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获得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核发备案编码。

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进出口商备案长期有效。

第七条 进出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境内食品进口商因迁址等原因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迁入的住所地海关申请信息变更。

涉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变更的应同步申请变更。

第八条 进出口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依法予以注销备案:(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进出口商主动申请注销的;(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已在海关注销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九条 进出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海关政务服务”向海关申请备案、变更、注销。

境内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申请备案、变更、注销。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 海关可以对进出口商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进出口商报送有关材料。

进出口商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一条 食品申报进口时,应当如实填报进出口商名称、境内食品进口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码等信息。

海关对进出口商信息进行验核。

第十二条 海关在监管中发现进出口商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更正、完善备案信息。

未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海关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布的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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