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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比索兑人民币(PHPCNY) 0.104
瑞典克朗兑人民币(SEKCNY) 0.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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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比索兑人民币(UYUCNY) 0.1663
越南盾兑人民币(VNDCNY) 0.0003
南非兰特兑人民币(ZARCNY) 0.402

海关总署第152号公告: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获准输华!非洲水果来源再添一国

2026/10/28 来源:渔香肉食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52号(关于进口博茨瓦纳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博茨瓦纳共和国土地和农业部(以下称博方)有关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土地和农业部关于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柑橘(以下简称柑橘),包括: 1.橙,学名Citrus sinensis,英文名Orange。

2.橘,学名Citrus reticulata,英文名Mandarin。

3.葡萄柚,学名:Citrus paradisi,英文名:Grapefruit。

4.柠檬,学名:Citrus limon,英文名:Lemon。

三、允许的产地 博茨瓦纳柑橘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冷处理设施须由博方审核,并由中方和博方共同批准注册。

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出口货物在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

每年出口季节前,博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 2.纳塔尔实蝇Ceratitis rosa 3.非洲龟蜡蚧 Ceroplastes destructor 4.黑丝盾蚧Ischnaspis longirostris 5.非洲橘硬蓟马 Scirtothrips aurantii 6.苹果异形小卷蛾 Thaumatotibia leucotret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注册果园应在博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如开展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博方或其授权机构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如果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针对地中海实蝇、纳塔尔实蝇及苹果异形小卷蛾,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监测,每种诱捕器设置的密度分别为每平方千米不少于3个,不足1平方千米的单个果园每种诱捕器设置不能少于2个,每2周至少检查一次诱捕器。

4.针对非洲龟蜡蚧、黑丝盾蚧和非洲橘硬蓟马,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监测,每2周监测一次。

5.输华果园须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应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化学防控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浓度、施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柑橘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博方官员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2.包装厂须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能够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如设置防虫网)。

3.输华柑橘在包装过程中,须经过剔除、挑选、分级,进行杀菌、清洗、刷果、打蜡等工序,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枝、叶、根和土壤。

4.输华柑橘须与发往其他市场的柑橘分开包装,并单独存放。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区或县)、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

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运输华柑橘的集装箱应在装箱前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装箱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虫措施。

(四)冷处理措施。

所有输华柑橘须在博方或其授权机构监管下采取冷处理措施。

冷处理应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和附件3)进行。

冷处理指标须满足以下条件: 柠檬:3℃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柑橘(柠檬除外):-0.2℃及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1.0℃及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9天或以上。

在冷处理前,水果需预冷至少72小时以达到处理温度。

(五)离境前检验检疫。

1.在输华柑橘贸易开展的前两年,博方官员或其授权机构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柑橘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博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输华柑橘,博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itrus from Botswan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

3.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开始时间、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4.博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柑橘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柑橘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木质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柑橘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柑橘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海关将验核有关单证和标识,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博茨瓦纳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果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3.途径第三国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补充要求.docx 海关总署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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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50号公告修订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规定!材料精简线上可办 转向事后核查监管

海关总署2026年150号公告更新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的备案规则,核心是给企业减负、简化办事:减少需要提交的材料,线上就能办备案,手续更简单。

后续进口食品的进出口商备案,不再一味事前卡审核,改成重点靠后续风险核查监管,在保证进口食品安全的基础上,让做食品进口生意的企业办事更省事。

2026年10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6年第150号(关于修订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有关要求,强化进口食品溯源管理,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附件1)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提升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食品进口商(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布进出口商备案信息。

各地海关负责境内食品进口商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变更、注销,对备案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四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提交《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附件1),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境内食品进口商申请备案的,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相应经营主体资格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向住所地海关提交《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附件2),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内食品进口商可以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时一并办理进口商备案。

第六条 备案申请表格填写完整、随附资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备案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获得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核发备案编码。

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进出口商备案长期有效。

第七条 进出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境内食品进口商因迁址等原因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迁入的住所地海关申请信息变更。

涉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变更的应同步申请变更。

第八条 进出口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依法予以注销备案:(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进出口商主动申请注销的;(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已在海关注销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九条 进出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海关政务服务”向海关申请备案、变更、注销。

境内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申请备案、变更、注销。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 海关可以对进出口商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进出口商报送有关材料。

进出口商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一条 食品申报进口时,应当如实填报进出口商名称、境内食品进口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码等信息。

海关对进出口商信息进行验核。

第十二条 海关在监管中发现进出口商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更正、完善备案信息。

未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海关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布的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赴乌拉圭审计12厂344厂!乌方预计解禁流程快速推进

乌拉圭牧农渔业部(MGAP)预计审计进程将快速推进。

本周一,中国海关总署开始对乌拉圭畜牧及牛肉生产体系进行官方审计。

乌拉圭官方消息人士向本国专业媒体证实,中方技术人员将走访此前被中国暂停进口的两家工厂——San Jacinto(乌拉圭344厂)和Tacuarembó(乌拉圭12厂)。

这两家工厂分别于今年3月和8月因检出超标杀虫剂残留而被暂停。

此外,中方人员还将走访畜牧养殖场及牧农渔业部下属机构。

乌拉圭当局计划在现场展示针对残留检测及畜牧生产中杀虫剂使用所实施的新管控措施。

数周前,牧农渔业部曾表示有意赴华,继续与中国有关部门保持接触。

最初的计划是参加11月5日至10日在上海举行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IIE),但尚未最终确认。

此外,也有关于年底前访华的猜测。

畜牧服务局局长马塞洛·罗德里格斯在接受乌拉圭广播电台“De Siembre”节目采访时表示,此次接待将向中方代表团说明被暂停工厂采取了哪些“措施”,以避免再次出现残留超标问题。

罗德里格斯补充说,牧农渔业部一直向中方通报在管控和法规层面采取的行动,以防止乌拉圭12厂和344厂类似事件重演。

他表示,审计结束后,可能的恢复进口流程将会很快。“中方人员离开这里时会形成初步建议,随后提交给主管部门,由后者决定是解除还是维持限制。”畜牧服务局局长说。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第148号公告:全面禁止纳米比亚偶蹄动物及产品入境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148号(关于防止纳米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近日,纳米比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卡拉斯区(Karas)发生口蹄疫。

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纳米比亚全境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纳米比亚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农业部、原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939号(关于防止纳米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公告2014年第88号(关于解除纳米比亚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同步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10月16日

海关总署暂停美国26家禽肉企业输华!伊利诺伊州重回禽流感疫区 21日起生效

就在10月22日,海关总署更新《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暂停受理美国26家禽肉企业,自2026年10月21日(含)之后启运的禽肉进口申报!

这次叫停不是临时加码,是跟着美方疫情动态同步调整。

10月19日美方官宣伊利诺伊州重回禽流感疫区,按照中美既定的区域化检疫规则,海关随即收紧该关联企业的进口申报,守住国内防疫底线。

让人直呼供应链太难的是,该州才刚解除限制5天,疫情又再度反扑。

禽流感反复爆发,意味着美国禽肉出口的稳定性很难保障,做进口生意的商家随时要面对政策变动带来的变数。

本次被暂停申报的26家厂号如下:V2857、V3347、P48098E、P47797、P916、P18888、V32006A、P40373、P32006、P19113A、P8993、P404A、P48098、P19113、P48098M、V3535、P33960、P7780A、V27398、V32006C、P32166、P51237、V27261、P5636、P45682、V38528。

截至目前,美国一共有5个州处于同类限制状态: 犹他州(2026年7月6日起) 威斯康星州(2026年9月16日起) 蒙大拿州(2026年9月18日起) 华盛顿州(2026年10月9日起) 伊利诺伊州(2026年10月19日起)很多朋友关心,这个政策对咱们国内市场有啥影响?

简单来说,管控针对的是疫区范围内生产、屠宰、储存、发运的未经热处理禽肉,像大家常吃的冻鸡爪、冻鸡副产品这类生鲜生禽肉货源会收紧,短期市场供给减少,不排除价格出现波动。

热处理熟制禽肉不在本次限制范围内,依旧可以正常申报进口。

对国产鸡肉价格来说,整体来看属于小幅利好,但很难拉动鸡价大涨。

利好主要集中在鸡爪、鸡副产品板块,美产冻副产品到货减少,给国内副产品价格带来一定支撑。

但大家也要理性看待,我国鸡肉供给主力是本土白羽鸡产能,毛鸡、鸡胸肉的行情,核心还是看国内出栏量、库存水平、饲料成本。

而且本次只是限制 26 家工厂,并非全面禁止美禽,巴西等其他国家的禽肉也可以补充货源,缺口有限,很难形成行情大反转。

本次只是临时暂停这26家企业10月21日后启运产品的申报,并不是永久取消它们的输华注册资质。

后续要看当地疫情控制情况,名单随时会调整。

疫病无小事,海关这波操作,核心就是筑牢国门生物安全屏障,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国内。

后续如果美国疫区继续增多,还会有更多企业、货物受到波及,做冻品、禽肉贸易的老板一定要盯紧海关最新公告,提前规划货源,避免货物到港无法申报造成损失。

海关总署第149号公告:吉尔吉斯鲜食树莓黑醋栗黑莓获准输华

10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49号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工业部有关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浆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浆果进口。

鲜食浆果包括树莓、黑醋栗、黑莓。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绵毛小花甲、梨火疫病菌、醋栗单囊白粉菌、烟草环斑病毒和大丽花轮枝孢。

针对绵毛小花甲,输华果园从芽期至收获期须进行监测,每2周监测一次。

重点调查土壤、茎、叶、花和果实是否有上述有害生物。

如发现绵毛小花甲,应立即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针对醋栗单囊白粉菌、梨火疫病菌、烟草环斑病毒和大丽花轮枝孢,应定期清洁果园,移除病枝、叶或根,并通过烧毁或深埋等方式清除地面残枝落叶。

从芽期至收获期,每2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枝干、叶、芽、茎和果实等部位是否有可疑症状。

若发现任何可疑症状,必须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

如果确认该病害发生,应立即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

吉方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浆果进行抽样检查。

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至中国。

吉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同时,吉方应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浆果,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吉尔吉斯共和国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9月546批次进口食品未准入境!冷冻水产肉类成重灾区 深圳口岸检出最多

2026年9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监测数据更新,当月共有546批次、合计6508.75吨进口食品因各类问题被退运或销毁,冷冻水产品、肉类产品仍是是问题高发品类。

我们先来看水产品,9月共计197批次,涉货约2160吨被退运或销毁,是本次不合格的第一大品类,其中虾类121批次、鱼类67批次、其他水产品9批次。

虾类里面,冷冻南美白虾虽然比上月减少很多,但仍问题最为突出,共有117批次未准入境,不合格原因主要在焦亚硫酸钠超标、检出动物疫病等。

鱼类不合格大户包含冻中间低鳍鲳、冰鲜大西洋鲑鱼、冷冻白姑鱼,常见问题为货证不符、感官检验不达标、产品本身未取得对华准入资质。

蟹类等其他水产品存在重金属铅超标、无准入资质等风险。

再来看未准入境的肉类产品,9月合计有92批次、重量约1138吨肉类产品被退运或销毁,分为鸡、牛、猪三类,本月暂无羊肉不合格记录。

鸡肉产品44批次,主要问题是感官检验不合格、呋喃西林代谢物超标等问题。

牛肉产品同样44批次,问题原因更加多元:货证不符、醋酸美仑孕酮检出超标、集装箱原封破损、封识号不全无法核验原包装,还有部分货品因污秽腐败等。

猪肉仅4批次,不合格诱因包括货证不一致、感官品质差、货品腐败。

原产地分布46国家或地区本月共有46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登上未准入境名单,不合格批次排名前五名的有:1.厄瓜多尔,105批次2.美国,100批次3.俄罗斯,33批次4.巴基斯坦,32批次5.意大利,31批次深圳、天津、上海为检出高发口岸本次不合格货物通关口岸覆盖23个,批次排名前五的口岸有:1.深圳口岸:132批次2.天津口岸:88批次3.上海口岸:84批次4.广州口岸:26批次5.哈尔滨口岸:26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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