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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50号公告修订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规定!材料精简线上可办 转向事后核查监管

2026/10/26 来源:优顶特研究院

海关总署2026年150号公告更新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的备案规则,核心是给企业减负、简化办事:减少需要提交的材料,线上就能办备案,手续更简单。

后续进口食品的进出口商备案,不再一味事前卡审核,改成重点靠后续风险核查监管,在保证进口食品安全的基础上,让做食品进口生意的企业办事更省事。

2026年10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6年第150号(关于修订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有关要求,强化进口食品溯源管理,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附件1)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提升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食品进口商(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布进出口商备案信息。

各地海关负责境内食品进口商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变更、注销,对备案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四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提交《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附件1),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境内食品进口商申请备案的,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相应经营主体资格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向住所地海关提交《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附件2),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内食品进口商可以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时一并办理进口商备案。

第六条 备案申请表格填写完整、随附资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备案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获得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核发备案编码。

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进出口商备案长期有效。

第七条 进出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境内食品进口商因迁址等原因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迁入的住所地海关申请信息变更。

涉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变更的应同步申请变更。

第八条 进出口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依法予以注销备案:(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进出口商主动申请注销的;(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已在海关注销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九条 进出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海关政务服务”向海关申请备案、变更、注销。

境内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申请备案、变更、注销。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 海关可以对进出口商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进出口商报送有关材料。

进出口商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一条 食品申报进口时,应当如实填报进出口商名称、境内食品进口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码等信息。

海关对进出口商信息进行验核。

第十二条 海关在监管中发现进出口商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更正、完善备案信息。

未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海关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布的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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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暂停美国26家禽肉企业输华!伊利诺伊州重回禽流感疫区 21日起生效

就在10月22日,海关总署更新《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暂停受理美国26家禽肉企业,自2026年10月21日(含)之后启运的禽肉进口申报!

这次叫停不是临时加码,是跟着美方疫情动态同步调整。

10月19日美方官宣伊利诺伊州重回禽流感疫区,按照中美既定的区域化检疫规则,海关随即收紧该关联企业的进口申报,守住国内防疫底线。

让人直呼供应链太难的是,该州才刚解除限制5天,疫情又再度反扑。

禽流感反复爆发,意味着美国禽肉出口的稳定性很难保障,做进口生意的商家随时要面对政策变动带来的变数。

本次被暂停申报的26家厂号如下:V2857、V3347、P48098E、P47797、P916、P18888、V32006A、P40373、P32006、P19113A、P8993、P404A、P48098、P19113、P48098M、V3535、P33960、P7780A、V27398、V32006C、P32166、P51237、V27261、P5636、P45682、V38528。

截至目前,美国一共有5个州处于同类限制状态: 犹他州(2026年7月6日起) 威斯康星州(2026年9月16日起) 蒙大拿州(2026年9月18日起) 华盛顿州(2026年10月9日起) 伊利诺伊州(2026年10月19日起)很多朋友关心,这个政策对咱们国内市场有啥影响?

简单来说,管控针对的是疫区范围内生产、屠宰、储存、发运的未经热处理禽肉,像大家常吃的冻鸡爪、冻鸡副产品这类生鲜生禽肉货源会收紧,短期市场供给减少,不排除价格出现波动。

热处理熟制禽肉不在本次限制范围内,依旧可以正常申报进口。

对国产鸡肉价格来说,整体来看属于小幅利好,但很难拉动鸡价大涨。

利好主要集中在鸡爪、鸡副产品板块,美产冻副产品到货减少,给国内副产品价格带来一定支撑。

但大家也要理性看待,我国鸡肉供给主力是本土白羽鸡产能,毛鸡、鸡胸肉的行情,核心还是看国内出栏量、库存水平、饲料成本。

而且本次只是限制 26 家工厂,并非全面禁止美禽,巴西等其他国家的禽肉也可以补充货源,缺口有限,很难形成行情大反转。

本次只是临时暂停这26家企业10月21日后启运产品的申报,并不是永久取消它们的输华注册资质。

后续要看当地疫情控制情况,名单随时会调整。

疫病无小事,海关这波操作,核心就是筑牢国门生物安全屏障,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国内。

后续如果美国疫区继续增多,还会有更多企业、货物受到波及,做冻品、禽肉贸易的老板一定要盯紧海关最新公告,提前规划货源,避免货物到港无法申报造成损失。

海关总署第149号公告:吉尔吉斯鲜食树莓黑醋栗黑莓获准输华

10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49号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工业部有关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浆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浆果进口。

鲜食浆果包括树莓、黑醋栗、黑莓。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绵毛小花甲、梨火疫病菌、醋栗单囊白粉菌、烟草环斑病毒和大丽花轮枝孢。

针对绵毛小花甲,输华果园从芽期至收获期须进行监测,每2周监测一次。

重点调查土壤、茎、叶、花和果实是否有上述有害生物。

如发现绵毛小花甲,应立即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针对醋栗单囊白粉菌、梨火疫病菌、烟草环斑病毒和大丽花轮枝孢,应定期清洁果园,移除病枝、叶或根,并通过烧毁或深埋等方式清除地面残枝落叶。

从芽期至收获期,每2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枝干、叶、芽、茎和果实等部位是否有可疑症状。

若发现任何可疑症状,必须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

如果确认该病害发生,应立即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

吉方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浆果进行抽样检查。

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至中国。

吉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同时,吉方应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浆果,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吉尔吉斯共和国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9月546批次进口食品未准入境!冷冻水产肉类成重灾区 深圳口岸检出最多

2026年9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监测数据更新,当月共有546批次、合计6508.75吨进口食品因各类问题被退运或销毁,冷冻水产品、肉类产品仍是是问题高发品类。

我们先来看水产品,9月共计197批次,涉货约2160吨被退运或销毁,是本次不合格的第一大品类,其中虾类121批次、鱼类67批次、其他水产品9批次。

虾类里面,冷冻南美白虾虽然比上月减少很多,但仍问题最为突出,共有117批次未准入境,不合格原因主要在焦亚硫酸钠超标、检出动物疫病等。

鱼类不合格大户包含冻中间低鳍鲳、冰鲜大西洋鲑鱼、冷冻白姑鱼,常见问题为货证不符、感官检验不达标、产品本身未取得对华准入资质。

蟹类等其他水产品存在重金属铅超标、无准入资质等风险。

再来看未准入境的肉类产品,9月合计有92批次、重量约1138吨肉类产品被退运或销毁,分为鸡、牛、猪三类,本月暂无羊肉不合格记录。

鸡肉产品44批次,主要问题是感官检验不合格、呋喃西林代谢物超标等问题。

牛肉产品同样44批次,问题原因更加多元:货证不符、醋酸美仑孕酮检出超标、集装箱原封破损、封识号不全无法核验原包装,还有部分货品因污秽腐败等。

猪肉仅4批次,不合格诱因包括货证不一致、感官品质差、货品腐败。

原产地分布46国家或地区本月共有46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登上未准入境名单,不合格批次排名前五名的有:1.厄瓜多尔,105批次2.美国,100批次3.俄罗斯,33批次4.巴基斯坦,32批次5.意大利,31批次深圳、天津、上海为检出高发口岸本次不合格货物通关口岸覆盖23个,批次排名前五的口岸有:1.深圳口岸:132批次2.天津口岸:88批次3.上海口岸:84批次4.广州口岸:26批次5.哈尔滨口岸:26批次

海关总署暂停巴西14家禽肉企业输华!10月20日起不受理进口申报

重磅消息!

10月20日海关总署更新名单,暂停受理巴西14家禽肉企业,10月20日及之后启运禽肉的进口申报。

本次共暂停14个厂号:SIF31、SIF1084、SIF87、SIF601、SIF576、SIF490、SIF3742、SIF3125、SIF2172、SIF1798、SIF1155、SIF1、SIF104、SIF3403。

这事源头要往前倒两天。

10月18日,巴西南部圣卡塔琳娜州一个火鸡养殖场查出新城疫!

很多小伙伴可能听过禽流感,新城疫和它是一类,属于禽类高传染性传染病,传播能力很强。

当地第一时间扑杀、封锁疫区,周边 133 家农场也全部纳入管控,防止病毒扩散。

10月19日巴西农业部长公开通报疫情。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也直接说了,中巴早就签好了双边卫生协议,只要查出新城疫或者禽流感,自动暂停禽肉对华出口。

巴西这边主动先停了发货,中方立刻启动风险评估。

紧接着10月20日,海关总署的管控措施正式落地,上面这14家厂,从20号当天起再发货的禽肉,不再受理进口申报。

目前巴西一共有多少家禽肉厂能出口中国?

巴西原本大约50家禽肉厂拿到对华出口注册资质,覆盖JBS、BRF等头部大厂。

这次海关暂停的,只限制14家圣卡塔琳娜州相关风险厂号、20号之后新启运的货。剩下三十多家巴西禽肉工厂,不受本次管控,依旧正常对华出货。

全球禽肉市场格局正在悄悄洗牌!

很多人会联想到最近的热点:咱们国产加工鸡肉正在出海,去年中国已经变成鸡肉净出口国,全球禽肉市场格局正在悄悄洗牌。

一边是中国禽肉大批量卖到中东、非洲、欧洲,另一边海外一旦爆发禽类疫病,进口管控马上启动,食品安全红线一点不松。

有一说一,这个操作不是临时加码,完全是按早就约定好的双边卫生协议办事。

禽肉属于生鲜动物蛋白,疫病风险传导很快,一旦发现一类禽类传染病,立刻收紧进口,本质就是守住国内畜禽安全,防止外来疫病传入。

如果后续巴西疫情得到控制,完成整改评估,相关企业也有机会重新恢复输华资格。

食品安全无小事,国门这道防疫关卡,一直都在线。

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获准输华!海关总署145号公告发布 检疫要求明确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5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称乌方)有关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西瓜(以下简称西瓜),学名Citrullus lanatus L.,英文名Fresh Watermelon。

三、允许的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西瓜产区。

四、批准的地块和包装厂 输华西瓜地块和包装厂须经乌方审核,并由中方与乌方共同注册批准。

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

在每年出口季节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甜瓜迷实蝇Myiopardalis pardalina 2.黄瓜黑星病菌Cladosporium cucumerinum 3.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4.菊花滑刃线虫Aphelenchoides ritzemabosi 六、出口前管理 (一)田间管理。

1.输华西瓜地块应在乌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地块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西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乌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田间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田间监测。

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种群密度或维持低度流行水平。

3.输华西瓜须来自甜瓜迷实蝇非疫产区,非疫产区由乌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建立,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见附件),并须得到中方批准。

如果相关非疫产区内监测到甜瓜迷实蝇,乌方需立即暂停其非疫产区地位,并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启动紧急预案。

当乌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可恢复非疫产区地位。

4.针对黄瓜黑星病菌和苜蓿黄萎病菌,乌方或其授权人员须从西瓜苗期起开展调查,每7天进行一次田间调查,一旦确定发现以上任意一种有害生物或植株危害症状,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

乌方应暂停该产区所有注册西瓜地块在该季节向中国出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中方。

5.针对菊花滑刃线虫,乌方或其授权人员须在西瓜生长期间,开展人工监测,每15天进行一次地块调查,重点检查叶片、果实、果柄上是否发生该有害生物为害。

如发现该有害生物或植株危害症状,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

6.乌方应保留输华地块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应中方要求予以提供。

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化学防控记录应包括在西瓜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浓度、施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7.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乌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西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西瓜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西瓜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输华西瓜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根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

5.包装好的西瓜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所有入库西瓜均需符合同等植物检疫要求,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6.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西瓜可追溯至注册生产田,包括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注册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西瓜种类、品种、国家、产地、地块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

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有输华西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展的前两年,乌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西瓜进行抽样检查。

如发现疑似有害生物为害或存在其他昆虫,可进行剖果检查。

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地块和包装厂西瓜输华。

乌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乌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地块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及集装箱号(如有),并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Watermelon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且无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西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西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西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西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方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地块和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乌兹别克斯坦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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