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至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在深圳海关官网"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栏目陆续公示了六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依次为皇关查一缉决重字〔2026〕001号、002号,皇关查一缉查字〔2026〕9号、10号、11号、13号,分别指向深圳潮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植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渔昇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青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肉匠(深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深圳誉庭餐饮有限公司。
六份文书指向同一种违法行为模式:企业不通过正规进口渠道采购,而是直接向非法通关团伙下单,由团伙将日本水产品及其他食材走私入境。
六家企业合计被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860万元。
本批案件最值得关注的点之一,不是罚单金额本身,而是海关在货物已全部销售、物证灭失的情况下,依然完成全链条追责的执法路径。
对广大进口食品行业的从业者而言,案件具有合规参考和警示价值。
一、禁令窗口期:本案敏感的时间线
2023年8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03号公告(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明确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直至2025年6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宣布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
文书载明,六家企业的违法时段均延伸至2023年8月24日之后。这涉及一个法律适用的重要区分:禁令内走私与禁令外走私,对应的处罚条款不同。
• 禁令前走私的货物,属于"偷逃应纳税款"的应税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禁令后走私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海关对两部分行为分别适用对应条款,合并处理。六份文书的执法依据中,均同时援引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正是这一区分在文书层面的体现。
二、案件示范意义:货物已销售,照样处罚
走私货物入境后进入门店厨房,经加工端上餐桌,被消费者食用。海关立案调查时,原始物证已经彻底灭失。
如果仅按"没收走私货物"的字面逻辑,此案将陷入"无物可没收、因而无从处罚"的僵局。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早已预设了这一情形:货物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其等值价款。
对餐饮行业的警示意义非常直接:把走私食材卖出去,不会消灭违法后果。
交易完成、货物消耗,只是把"物"变成了"钱",海关追缴的标的随之从货物转向价款,追责链条并不中断。
三、全链条追责:单位与个人责任同步认定
本案在文书层面对个人责任的认定尤为清晰。
六份文书中,四份明确点名了个人。
海关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即已逐一认定个人责任,这一做法为后续可能的刑事责任追究预设了责任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对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时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法定表述。
按照现行办案规则,行政机关认为涉案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不能以罚代刑;反向而言,检察机关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海关等主管机关处理。
这意味着,六家企业缴纳追缴价款,并不等于程序终结。
四、行业警示:采购合规是不可让渡的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食材来源合法可追溯。
本案中,六家企业绕过的不仅是关税,更是海关检验检疫这道"安全门"。正规进口食品须经疫病、农残、兽残等多项检测,而走私货物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即从非法通道流入餐桌。
在当时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背景下,国家实施暂停进口措施正是出于放射性污染风险防控,涉案企业在禁令期内仍通过走私渠道购进日本水产品,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经核验的食材。
对餐饮企业而言,本案的核心教训是:不能以"不清楚上游渠道"作为抗辩。六家企业的违法行为均被认定为"走私行为"。
对于进口食品行业的从业者而言,进口食品链条上的每一环,无论是采购、物流、报关还是销售,都是需要以合规为前提审慎经营的法律责任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