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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5大核果首获中国市场准入 樱桃有望成为下一准入品类

2025/10/16 来源:亚洲水果 ASIAFRUIT

据南非媒体 Polity 报道,10月16日,南非农业部长 John Steenhuisen 与中国海关总署署长孙梅君在上海签署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核果贸易议定书。

该协议首次为中国市场开放五种南非核果的准入,包括杏、桃、油桃、李子和西梅。这也是中国首次通过单一协议与一个国家协商多种核果的市场准入。

Steenhuisen 部长表示,该议定书标志着“在南非农业韧性亟需多元化的关键时刻,为南非水果生产商和出口商带来了重大突破”。

他指出:“该议定书是南非农业市场多元化战略的重要一环,旨在推动南非农业从依赖传统市场,转向积极顺应中国中产阶级扩张所催生的优质农产品消费潮流。” 他补充说,虽然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需要时间,但该议定书将为南非打开中国这一庞大新市场,潜力巨大,并将抵消美国关税(尤其是对李子)造成的部分即时影响。

“中国市场的开放预计将在未来五年内为我们带来约四亿兰特(约合人民币1.64亿元)的收益,这一数字预计在未来十年内将翻一番。我们认为,2025/26首个出口季可产生约2800万兰特(约1150万元)收益,2026/27季预计将达到5400万兰特(约2218万元)。” 中国的桃和李子进口持续快速增长,去年进口桃和油桃超过2100万箱,李子超过2000万箱,超过了南非的全年出口总量。预测表明,到2032/2033年,对华出口将增长至南非总出口量的5%。

此外,中国市场的开放将使南非生产商能够以更可持续的价格出口更多产品。中国需求的增长,加上对其他市场出口的微降,预计将共同推动市场增长。

长远来看,这种改善的需求和增加的销量将鼓励农场层面进一步投资,特别是新建果园。

在会谈中,Steenhuisen 部长还邀请中国海关总署技术团队在本产季访问南非,考察樱桃和蓝莓果园及包装厂。如果考察顺利进行,南非樱桃有望在下季获得对华市场准入,从而加强双边贸易联系,为水果行业开启新的出口和就业机会。这也将巩固双方在更广泛水果贸易合作上的积极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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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4号(关于进口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以下称阿方)关于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关于养殖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阿塞拜疆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得阿塞拜疆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输华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由阿方向中方推荐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阿方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水域养殖,或来自中国允许进口的国家(地区)。

(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阿塞拜疆已输华或拟输华养殖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已经严重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安全。

2.阿塞拜疆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安全。

3.阿塞拜疆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养殖区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或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养殖、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阿方应按照中方要求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输华养殖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证书至少用中文、阿塞拜疆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阿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阿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照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议定书》的规定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阿塞拜疆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xlsx海关总署2026年7月3日 |

海关总署:非洲野生水产品即日起允许输华!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8号(关于进口非洲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风险评估,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非洲建交国家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得出口国主管部门(以下称出口国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由出口国官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出口国官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出口国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本公告规定,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2.出口国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通报的与本公告中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3.出口国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水生动物疫病,未发现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出口国官方应按中方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出口国官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出口国官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进口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中国海关将依照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公告的规定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七、其他要求 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塞拉利昂、马达加斯加、吉布提和莫桑比克野生水产品相关进口检验检疫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4号、2022年第121号、2024年第146号、2024年第147号、2024年第148号、2026年第46号和2026年第58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6年7月1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2号(关于进口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以下称阿方)关于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关于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得阿塞拜疆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由阿方向中方推荐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阿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阿塞拜疆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2.阿塞拜疆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3.阿塞拜疆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或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阿方应按照中方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证书至少用中文、阿塞拜疆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阿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阿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照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议定书》的规定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7月2日 |

塞尔维亚鸡肉、鸡爪、鸡杂等正式取得对华准入资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0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以下称塞方)有关输华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禽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关于输华禽肉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输华产品范围 允许输华的塞尔维亚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活禽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及脚后的躯体可食部分)及分割部分和可食用禽副产品。

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包括冷冻的整只鸡(不包括内脏及胃肠等消化道器官)、冷冻鸡肉(整的或块的,不包括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鸡整翅及分割部位(翅根、翅中、二节翅、翅尖),可食用禽副产品包括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胃、冷冻鸡爪。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输华禽肉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贮存企业(其中屠宰、分割必须为一体化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未经注册的禽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禽肉。

(二)塞方对拟输华禽肉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确保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输华禽肉生产企业已建立追溯系统,保证出口禽肉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四、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一)塞方确认其境内无商业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疫情,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相关要求。

(二)孵化、饲养、屠宰于塞尔维亚,未曾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三)来自于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明确的,与禽有关,有可能通过禽肉传播的进境动物检疫疫病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农场/场所。

(四)来自宰前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塞尔维亚动物卫生法规及WOAH列出的与禽相关的,上述第三款以外的禽类疫病,存在可疑禽群感染或确认感染疫病/传染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农场/场所。

(五)从未使用过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六)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宰前宰后检疫合格。

五、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 (一)加工车间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二)冷库应设有存放输华出口禽肉的专门区域并有明显标识。可食用禽副产品须按产品种类单独包装。

(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全过程应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四)输华禽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

(五)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塞方的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六、产品要求 (一)执行塞尔维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如二噁英类化合物、二噁英类多氯联苯、非噁英类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等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塞尔维亚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二)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际标准。

(三)未受到核辐射污染。

(四)是安全、卫生的,适合人类食用。

七、包装、标签及证书要求 (一)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二)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塞尔维亚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

(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塞尔维亚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来源地(具体到国家/地区/城市)、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需包含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四)预包装禽肉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企业; 2.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输华禽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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