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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比索兑人民币(MXNCNY) 0.3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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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比索兑人民币(UYUCNY) 0.1681
越南盾兑人民币(VNDCNY) 0.0003
南非兰特兑人民币(ZARCNY) 0.4218

重磅!食品代工严管时代来临,12月1日新规实施重塑冷链食品加工格局

2026/08/24 来源:质量服务事业部

商超自有品牌、网红联名零食、贴牌饮品、ODM 定制食品…… 如今市面上超半数食品都采用委托代工模式。

2025 年12月12日,国家市监总局 113 号令《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2026年12月1日全面施行,这是国内首部专门针对食品委托生产的系统性规章,共五章三十六条,推动委托生产进入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的全链条监管新阶段。

一、为什么出台这部新规?

直击行业多年痛点长久以来,OEM、ODM 代工模式飞速普及,但监管漏洞持续凸显:1.责任边界模糊,双方相互推诿:品牌只贴标不管生产,工厂只加工不审配方,食品出问题后双方推诿,消费者维权无门;2.信息不透明:产品只标 “监制、出品、经销”,真实代工厂信息隐匿,溯源困难;3.变相规避监管:不少企业借商标授权、特许经营拆分工序,逃避资质核查;4.跨区域监管盲区:品牌、工厂分属两地,监管缺少统一报备、联动核查机制。

为落实食品安全 “四个最严”,新规搭建资质准入、合同备案、全程管控、标签溯源、连带追责全链条闭环监管,从源头堵住食品安全漏洞。

二、七大核心监管制度,一文读懂硬性要求1.资质合规:抬高双方准入门槛委托方(品牌方):必须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硬性要求具备监督工厂生产的能力,配齐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具备监督能力的品牌方将无法开展委托生产。

受托方(代工厂):对应品类食品生产许可证齐全,许可明细必须覆盖受托产品,严禁超范围接单;无资质、产能不足企业禁止承接代工。

红线禁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完全禁止委托生产;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拆分工序分段外包。

2.责任划分:委托方负总责,工厂对生产行为担责新规明确核心原则:委托方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委托方:全程监督工厂原料、工艺、检验,定期巡查驻厂;即便 ODM 配方由工厂研发,品牌方须全程参与生产过程监督,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产品不合格时由委托方牵头实施召回。

受托方:严格按国标、合同生产,有权拒绝品牌违规生产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对自身生产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法律底线:任何合同、商标协议都不能免除双方法定食品安全责任。

3.书面合同 + 双向备案,缺一不可合作前必须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强制写明双方资质、产品标准、原辅料责任、监督机制、召回处置、标签规范等食品安全条款;合同签订后10 个工作日内,委托双方分别向各自属地县级市监局报备;合同变更、终止、证照吊销,同样 10 日内更新报告;多层转委托每一层都要单独签合同、完成备案,链条责任全程可追溯。

4.全流程留痕,推行 “双检验” 管控双方互相查验资质并留存记录,保存期限≥产品保质期后 6 个月;无保质期产品,记录留存不少于 2 年;原料管控:谁提供原料谁担责,工厂无论原料来源,必须落实进货查验,品牌同步监督采购流程;双检验制度:工厂完成出厂检验留样,品牌方还要自主抽检复核,两份报告全部归档备查。

5.标签大整改:再也藏不住真实工厂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要求:紧邻位置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完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文字前必须标注 “委托方/受托方”;严禁使用 “监制、经销、出品、生产商” 掩盖代工关系;禁止小字隐匿工厂信息;多层代工产品,标签必须完整公示全部生产链条主体。

6.连带责任 + 双召回,消费者维权更简单民事追责:委托方与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可任选一方索赔,双方不得互相推诿;问题处置:发现不合格产品,委托方主导召回,受托工厂配合停产、回收;任意一方发现风险,需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停工。

7.跨区域协同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委托双方分属不同地区的,两地市监局联动核查、互通线索;委托生产信息全部纳入日常抽检、巡查清单,违法线索跨区域同步移送。

三、ODM 代工专项管控,配方归谁都不能免责很多品牌误以为 “配方是工厂自研,我不用担责”,新规直接划清红线:1.无论 OEM(品牌提供配方)还是 ODM(工厂自研配方),均属于委托生产,全部适用本办法;2.配方归属不免除品牌监督义务:品牌必须核查 ODM 配方、原料清单、执行标准,定期巡查工厂生产;3.工序禁令:完整工艺产品禁止拆分代工,比如保健食品不能分多厂制粒、灌装、包衣;4.特殊食品限制:婴配、特医食品禁止委托加工;保健食品仅注册持有人可委托,备案保健食品原则上不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

四、新规落地,三方分别收获什么正向价值对委托方(品牌方)1.权责边界清晰,减少纠纷,出事可溯源追责,降低法律风险;2.统一工厂核查标准,轻松筛选合规代工厂,淘汰无品控劣质产能;3.行业肃清低价无资质贴牌商家,合规品牌竞争环境更健康;4.特殊食品规则明确,避免因不懂法规遭遇高额处罚。

对受托方(对代工厂)1.可核查委托方资质,拒绝违规、无资质客户,不用替品牌背锅;2.统一标准化品控体系,双检验模式完善举证链条,提升工厂规范化水平;3.产品强制标注受托方信息,合规优质受托方更容易拿到长期优质订单;4.召回由委托方牵头,工厂仅配合,大幅降低单独承担舆情、召回成本的压力。

对普通消费者1.标签信息全面透明,一眼看清委托方与真实生产工厂,保障知情权;2.双主体连带担责,消费者可任选一方索赔,维权不用区分品牌、工厂;3.全链条双重品控(品牌监督 + 工厂自检),从源头降低食品安全隐患;4.清退无资质小作坊、空壳贴牌产品,商超自有品牌、网红食品整体品质升级。

五、企业紧急合规提醒:距离实施仅剩过渡期市场监管总局明确提示:1.2026年12月1日前生产的库存产品,可在保质期内正常售卖;2.现有合作企业尽快梳理全部委托业务,完成四项核心整改:重新修订合规委托生产合同,补齐食品安全条款;完成双方属地市场监管局委托生产报备;全面整改产品标签,规范标注委托、受托方主体信息;搭建品牌常态化工厂监督体系,配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双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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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6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哈方)关于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本公告中的动物制品指源自牛、羊的骨等,经过破碎、烘干、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工业用途制品,包括工业用脱脂骨粒、骨油、蛋白胨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哈萨克斯坦输华动物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经哈方主管部门批准,由哈方向中方推荐。

经中方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

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和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二)具备满足生产、加工、防疫消毒、污水和废弃物处理要求的设施;(三)具备独立存储输华产品的仓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虫孽滋生和腐败变质;(四)生产加工过程处于哈方有效监督之下。

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注册登记届满前6个月,哈方应向中方提出延期申请。

收到申请后,中方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延期。

四、进口产品要求(一)原料来源有关卫生要求。

1.原料来源动物在哈萨克斯坦出生、养殖至少6个月,并为处于哈方有效监管下的健康动物;2.以原料来源动物所涉及的农场和屠宰场为中心的周边50公里半径范围内,6个月内没有发生炭疽、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3.原料来源动物在哈方批准的屠宰场屠宰,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无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二)生产加工要求。

1.采取烘干、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热加工方法进行生产,热加工应确保产品中心加热温度不低于120℃,持续至少30分钟以上;2.如采用其他的生产加工工艺,应可完全灭活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病毒,并经中方评估认可;3.工业用油脂制品应添加工业色素,色素添加应足量、均匀,终产品呈现深绿色;4.哈方对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加工温度、时间、工业色素添加等持续符合要求。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一)应使用全新材料进行包装,符合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要求;(二)外包装上直接印制中英文标签,标签信息包括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编号、生产日期,并在显著位置标注“非供人类食用”字样。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产品包装后存储和运输过程应保持清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存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一)动物制品应由哈方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二)每批输华动物制品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一)检疫审批。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对需办理检疫审批的,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哈萨克斯坦输华动物制品实施检验检疫。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6年8月12日

关于开展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制度》,海关总署决定开展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查目的本次调查是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延伸调查。

了解2025年进口货物在国内的使用去向,为编制2025年投入产出表和供给使用表、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二、调查范围与对象调查范围是2025年我国境内从事进口活动的部分法人单位。

三、调查内容、表式及说明调查内容是2025年进口货物最终使用(分消费支出、固定资本形成、存货和复出口)及中间使用的金额比例或主要去向。

其中:《一般货物进口使用去向》主要调查除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之外的其他进口货物最终使用及中间使用的金额比例。

其中,中间使用按照编表所需要的产品分类进行分组。

《保税物流货物进口使用去向》主要调查保税物流货物进口后的使用去向,包括复出口、出区/出仓、区内转加工、区内转其他企业、区域间流转及存货。

四、调查方法调查对象通过“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网址:http://43.248.49.212:81/survey/,以下简称系统),或通过手机。

五、填报要求调查对象应当如实、及时填报调查表,如发现故意伪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填报支持海关统计部门负责面向辖区内调查对象开展填报培训,说明调查背景、调查表填报方法和要求等内容,具体组织方式由调查对象所在地海关另行通知。

调查对象在线填报时如遇到技术或业务问题,请拨打海关热线服务电话12360。

七、时间安排2026年8月10日—21日,调查对象登录系统,填报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表。

2026年8月31日前,海关总署完成调查表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及更正,向国家统计局传输调查结果数据。

八、保密规定海关对调查对象填报的调查表予以保密,仅用于编制2025年相关统计资料,未经调查对象书面许可,不得向无关方披露。

输韩食品企业注意!韩国GMO完全标识制已落地 酱油等调味品率先执行

2026年7月8日,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重磅消息:被称为“GMO完全标识制”的《转基因食品等标识标准》修订案正式出台。

这意味着韩国在转基因食品标识领域迈出了关键一步——标识的触发条件不再取决于最终产品中是否残留转基因DNA或蛋白质,而是直接关联于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转基因原料。

制度核心:从“检出才标”到“用了就标”此前韩国GMO标识遵循“最终残留原则”——只有最终产品中能检测出转基因DNA或蛋白质,才需要标识。

这意味着酱油、食用油、糖类等经过深度加工的产品,即便原料全是转基因作物,也可免于标识。

消费者完全无从知晓原料来源。

新规彻底推翻了这一逻辑:只要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经韩国MFDS批准的转基因农水产品(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紫花苜蓿、甜菜共6种)作为原料,无论最终产品中是否残留转基因成分,都必须进行标识。

三类食品率先纳入,分阶段实施考虑到行业适应能力和设备改造周期,MFDS采取了“分类分步走”的务实策略:食品类别涵盖范围实施时间酱油类韩式酱油、酿造酱油、酸水解酱油、酶解酱油、混合酱油、混合酱、其他酱类2026年12月31日糖类食糖类、糖浆类、低聚糖类、葡萄糖、果糖类、饴糖、糖类制品2027年12月31日食用油脂类植物油脂类、动物性油脂类、食用油脂制品2027年12月31日这三类食品的共通点在于,它们都属于高纯度精制加工品,传统检测方法难以捕捉生物残留物,因此也恰恰是此次“完全标识制”改革最需要穿透的灰色地带。

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合规门槛升级韩国GMO完全标识制的实施,将对中国输韩食品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是韩国调味品等加工食品的重要供应国,以酱油、食用油为代表的输韩产品,未来一旦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转基因原料,即使经过深度精加工、最终产品中不含有可检测的转基因DNA或蛋白质,也必须依法履行GMO标识义务。

这意味着,相关出口企业不能再依赖“检测残留”来规避标识责任,而必须转向对原料采购、批次管理、供应链追溯等环节的全流程把控。

建议输韩企业尽快建立完善的转基因原料使用记录与溯源体系,同时对照韩国最新标识格式及术语要求,提前完成标签设计与审核工作,确保产品在过渡期结束后顺利通关。

海关总署最新公告:老挝鲜食菠萝蜜正式获准输华!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2号(关于进口老挝鲜食菠萝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鲜食菠萝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菠萝蜜(以下简称菠萝蜜),学名Artocarpus heterophyllus,英文名Jackfruit。

三、允许的产地 老挝菠萝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菠萝蜜的果园、包装厂须经老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

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

老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2.三带实蝇Bactrocera umbrosa 3.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4.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5.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老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坏果、落果和烂果等;并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老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

针对三带实蝇,须在果园内悬挂实蝇信息素诱捕器,并利用黄色粘虫板进行物理监测等。

针对螺旋粉虱,必须利用诱虫灯或黄色粘虫板进行物理监测等。

针对介壳虫等有害生物,必须进行果园监测,从开花期至收获期,至少每15天监测一次,检查果实、茎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

3.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菠萝蜜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应由老方批准并在贸易开始前,应要求由老方向中方提供。

4.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老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5.老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中方要求予以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名称、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菠萝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老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2.输华菠萝蜜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菠萝蜜的存放、加工、处理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4.输华菠萝蜜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并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吹喷和刷洗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菠萝蜜外表进行手工擦拭,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昆虫、虫卵、病原孢子等。

5.包装好的菠萝蜜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6.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菠萝蜜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品种、出口国家、产地(省、市)、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可追溯信息。

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有出口中国菠萝蜜的集装箱应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议定书生效后的两年内,老方应按照每批输华菠萝蜜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若不足100个果实时,则全部抽样检查;同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

若两年内未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剩余时间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菠萝蜜输华。

老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菠萝蜜,老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Jackfruits from Lao PD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老挝鲜食菠萝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2.贸易开始前,老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菠萝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菠萝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木质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菠萝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菠萝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海关将检查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的菠萝蜜,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老挝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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