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7568
欧元兑人民币(EURCNY) 7.7942
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61
澳大利亚元兑人民币(AUDCNY) 4.7642
英镑兑人民币(GBPCNY) 9.1158
阿联酋迪拉姆兑人民币(AEDCNY) 1.8396
阿根廷比索兑人民币(ARSCNY) 0.0045
玻利维亚诺兑人民币(BOBCNY) 0.5649
巴西雷亚尔兑人民币(BRLCNY) 1.327
加拿大元兑人民币(CADCNY) 4.8403
瑞士法郎兑人民币(CHFCNY) 8.3403
智利比索兑人民币(CLPCNY) 0.0074
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7568
欧元兑人民币(EURCNY) 7.7942
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61
澳大利亚元兑人民币(AUDCNY) 4.7642
英镑兑人民币(GBPCNY) 9.1158
捷克克朗兑人民币(CZKCNY) 0.3214
丹麦克朗兑人民币(DKKCNY) 1.0449
印尼盾兑人民币(IDRCNY) 0.0004
印度卢比兑人民币(INRCNY) 0.0709
日元兑人民币(JPYCNY) 0.0425
韩元兑人民币(KRWCNY) 0.0048
哈萨克斯坦坚戈兑人民币(KZTCNY) 0.0145
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7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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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元兑人民币(MMKCNY) 0.0032
澳门帕塔卡兑人民币(MOPCNY) 0.8359
墨西哥比索兑人民币(MXNCNY) 0.3953
马来西亚林吉特兑人民币(MYRCNY) 1.6567
挪威克朗兑人民币(NOKCNY) 0.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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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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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镑兑人民币(GBPCNY) 9.1158
巴拿马巴波亚兑人民币(PABCNY) 6.7568
秘鲁新索尔兑人民币(PENCNY) 2
菲律宾比索兑人民币(PHPCNY) 0.111
瑞典克朗兑人民币(SEKCNY) 0.7129
新加坡元兑人民币(SGDCNY) 5.2743
泰铢兑人民币(THBCNY) 0.2048
美元兑人民币(USDCNY) 6.7568
欧元兑人民币(EURCNY) 7.7942
港元兑人民币(HKDCNY) 0.861
澳大利亚元兑人民币(AUDCNY) 4.7642
英镑兑人民币(GBPCNY) 9.1158
土耳其里拉兑人民币(TRYCNY) 0.1418
新台币兑人民币(TWDCNY) 0.2092
乌拉圭比索兑人民币(UYUCNY) 0.1679
越南盾兑人民币(VNDCNY) 0.0003
南非兰特兑人民币(ZARCNY) 0.4189

输韩食品企业注意!韩国GMO完全标识制已落地 酱油等调味品率先执行

2026/08/10 来源:食品合规服务中心

2026年7月8日,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重磅消息:被称为“GMO完全标识制”的《转基因食品等标识标准》修订案正式出台。

这意味着韩国在转基因食品标识领域迈出了关键一步——标识的触发条件不再取决于最终产品中是否残留转基因DNA或蛋白质,而是直接关联于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转基因原料。

制度核心:从“检出才标”到“用了就标”此前韩国GMO标识遵循“最终残留原则”——只有最终产品中能检测出转基因DNA或蛋白质,才需要标识。

这意味着酱油、食用油、糖类等经过深度加工的产品,即便原料全是转基因作物,也可免于标识。

消费者完全无从知晓原料来源。

新规彻底推翻了这一逻辑:只要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经韩国MFDS批准的转基因农水产品(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紫花苜蓿、甜菜共6种)作为原料,无论最终产品中是否残留转基因成分,都必须进行标识。

三类食品率先纳入,分阶段实施考虑到行业适应能力和设备改造周期,MFDS采取了“分类分步走”的务实策略:食品类别涵盖范围实施时间酱油类韩式酱油、酿造酱油、酸水解酱油、酶解酱油、混合酱油、混合酱、其他酱类2026年12月31日糖类食糖类、糖浆类、低聚糖类、葡萄糖、果糖类、饴糖、糖类制品2027年12月31日食用油脂类植物油脂类、动物性油脂类、食用油脂制品2027年12月31日这三类食品的共通点在于,它们都属于高纯度精制加工品,传统检测方法难以捕捉生物残留物,因此也恰恰是此次“完全标识制”改革最需要穿透的灰色地带。

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合规门槛升级韩国GMO完全标识制的实施,将对中国输韩食品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是韩国调味品等加工食品的重要供应国,以酱油、食用油为代表的输韩产品,未来一旦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转基因原料,即使经过深度精加工、最终产品中不含有可检测的转基因DNA或蛋白质,也必须依法履行GMO标识义务。

这意味着,相关出口企业不能再依赖“检测残留”来规避标识责任,而必须转向对原料采购、批次管理、供应链追溯等环节的全流程把控。

建议输韩企业尽快建立完善的转基因原料使用记录与溯源体系,同时对照韩国最新标识格式及术语要求,提前完成标签设计与审核工作,确保产品在过渡期结束后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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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4000吨!6月进口南美白虾被拒创新高

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2026年6月未准入境食品信息显示,HS编码0306179000项下共有256批次、4303.1吨进口南美白虾产品在中国口岸检验中判定不合格,均已依法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焦亚硫酸钠超标占近九成,检测范围扩至虾头虾壳6月256批次中,224批、4007.9吨因焦亚硫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拦,批次占比87.5%,重量占比93.1%。

将同时涉及两项问题的7批次拆分计算,焦亚硫酸钠相关问题合计231批、4093.0吨,动物疫病问题合计28批、293.6吨。

保鲜剂超标仍是南美白虾被拒的首要原因。

GB 2760-2024规定冷冻水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kg。

近期海关调整检测方式,扩大至虾头和虾壳等部位测定残留水平,厄瓜多尔白虾货物均需接受100%检测,通关周期延长至两至三周。

厄瓜多尔占93%,天津口岸独揽3048.8吨产地批次重量(吨)占比厄瓜多尔2384237.493.0%印度227.50.8%秘鲁1420.55.5%沙特阿拉伯217.70.8%口岸批次重量(吨)占比天津1463048.870.8%厦门24544.712.7%湛江70467.710.9%福州5103.72.4%深圳476.71.8%大连660.61.4%广州11.00.02%厄瓜多尔238批不合格中209批为焦亚硫酸钠超标。

天津口岸承接了6月被拒货物的70.8%,单批重量普遍在20至25吨,对应40尺冷柜整柜到港节奏。

厦门24批平均单批超22吨,为所有口岸最高。

33家境外生产企业上榜,前四家合计占近六成序号生产企业批次重量(吨)1Sociedad Nacional de Galápagos C.A. SONGA41890.32PCC CONGELADOS & FRESCOS S.A.34712.53INDUSTRIAL PESQUERA SANTA PRISCILA S.A.26560.24PROCESADORA POSORJA PROPOSORJA S.A.25428.15OPERADORA Y PROCESADORA DE PRODUCTOS MARINOS OMARSA S.A.13284.66EMPROMAR S.A.11253.47EXPORTQUILSA & PRODUCTORES ASOCIADOS S.A.5120.08AQUAGOLD S.A.796.09Criaderos de Mariscos S.A. CRIMASA487.810LIMBOPACK S.A.S.1386.211PROCESADORA Y EXPORTADORA DE CAMARON PROCAMARONEX C.LTDA975.912ACUISHRIMP S.A.374.413OCEANTREASURE S.A.1472.014FRIGORIFICO Y LABORATORIO SAN MATEO, FRIGOLAB SAN MATEO CIA. LTDA.671.615EMPACADORA GRUPO GRANMAR S.A., EMPAGRAN249.016DAVMERCORP S.A.248.017COFIMAR S.A.547.618PRODUCTOS PERECIBLES Y MARISCOS PROPEMAR S.A.246.619EXPORTADORA MAREST C.A.239.620COMERCIAL PESQUERA CRISTIANSEN S.A.336.421PROMAROSA PRODUCTOS DEL MAR SANTA ROSA CIA. LTDA.125.022PROCESADORA DEL RIO S.A. PRORIOSA324.023PROEXPO, PROCESADORA Y EXPORTADORA DE MARISCOS S.A.123.424NATURAL SEAFOOD NATUSEAFOOD C.LTDA122.425PACIFIC SEAFOOD PACIFICSEAFOOD S.A.121.626EMPACRECI121.027CORPORACION REFRIGERADOS INY S.A.C.(秘鲁)1420.528M/s. Mourya Aquex Private Limited(印度)118.429National Aquaculture Group(沙特阿拉伯)217.730MONMIFISH S.A.210.031EMPACADORA ZHONGLIAN AQUATIC PRODUCTS S.A.19.932M/s. SIGMA SEAFOODS(印度)19.2前四家厄瓜多尔工厂合计124批次、2544.4吨,占6月被拒总批次的48.4%、总重量的59.1%。

7月被暂停进口申报的7家厄企,正是6月被拒主体7月初,中国海关暂停受理7家厄瓜多尔虾加工企业6月30日及以后发运产品的进口申报,包括Santa Priscila、Omarsa、SONGA、PCC、Proposorja、OceanTreasure等主要企业。

这6家可确认企业全部出现在6月被拒名单中,合计被拒153批次、2947.7吨,占6月被拒总重量的68.5%,其中SONGA被拒41批、890.3吨居首。

厄瓜多尔国家水产养殖商会(CNA)7月9日声明称,目前共14家企业受到不同程度限制,部分案件可追溯至2025年10月和2026年1月,主要涉及保鲜剂检测标准。

CNA支持与中国建立双边技术工作组。

44家进口商上榜,浙江义乌小商品城79批1297.8吨居首序号进口商批次重量(吨)1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进出口有限公司791297.82湖北楚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3493.7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14321.24天津驷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1247.55颂嘉(大连)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8182.46珠海建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6137.37厦门建发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7132.58福州坤顺元贸易有限公司5103.79青岛品物科技有限公司495.310懂鲜帝控股(浙江)有限公司872.911优合集团有限公司1072.812广东虹宝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171.613广东绿环水产有限公司568.614厦门鼎鑫旺供应链有限公司366.815云南营家优鲜供应链有限公司359.416河北首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48.817汕头市锦泰水产实业有限公司248.018宁波丰群食品有限公司247.019广州鸿鲜生贸易有限公司247.020泰达行(天津)冷链物流有限公司245.021深圳市粤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44.722重庆瑞洋贸易有限公司243.823天津汇达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42.324宁波今日食品有限公司241.525山东有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41.526新疆东宝食品有限公司241.027重庆国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38.928山东淼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25.929茂名聚达水产品有限公司124.830华厨科技有限公司124.031北京瑞丰诺进口贸易有限公司123.932天津一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23.033大连海巢贸易有限公司122.834奕科联世供应链科技(青岛)有限公司122.835中青川汇(青岛)物联网有限公司120.736四川港航物流有限公司120.737天津海吉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20.738天津食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120.739上海凡纳盈商贸有限公司1420.540湖南先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20.541浙江大菱海洋食品有限公司220.042深蓝现代食品有限公司117.343河北天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112.344湖北小龙虾产业控股集团楚玉有限公司19.2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进出口有限公司以79批次、1297.8吨居首,批次占比30.9%,被拒货物主要来自厄瓜多尔AQUAGOLD S.A.。

优合集团有限公司10批、72.8吨继5月之后再次上榜,该企业2025年全年以202次通报居进口商之首。

前10大进口商合计被拒159批、2665.7吨,占6月总批次的62.1%。

价格首现分化,30/40规格跌破4美元进入2026年第29周(7月13日至19日),厄瓜多尔出口企业报价首次出现明显分化。

部分中小型加工企业30/40规格Semi-IQF白虾报价已跌破每公斤4美元,大型出口企业仍维持此前报价。

由于订单减少、库存增加以及资金回笼需求上升,部分中小加工企业主动下调报价争取订单。

40/50规格半IQF带头带壳南美白虾CFR中国报价在第28周继续下跌0.20美元/公斤。

中国国内批发市场价格也出现松动,贸易商主动下调销售价格以加快库存周转。

国内南方养殖区近期集中出虾,市场供应增加,对进口白虾价格形成压力。

港口库存维持较高水平,冷库资源紧张、仓储费用上涨,进口商以去库存为主,新订单成交速度放缓,不少采购商选择观望。

7家厄企被暂停进口申报后,市场一度预计供应趋紧、价格获支撑,但由于厄瓜多尔至中国运输需35至50天,政策对实际供应的影响仍需时间体现。

7月海关总署公布下期未准入境信息时,南美白虾是否仍维持在4000吨量级,以及7家被暂停企业何时恢复进口申报,将是判断下半年贸易走势的两个关键观察点。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4号(关于进口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以下称阿方)关于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关于养殖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阿塞拜疆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得阿塞拜疆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输华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由阿方向中方推荐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阿方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水域养殖,或来自中国允许进口的国家(地区)。

(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阿塞拜疆已输华或拟输华养殖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已经严重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安全。

2.阿塞拜疆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安全。

3.阿塞拜疆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养殖区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或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养殖、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阿方应按照中方要求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输华养殖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证书至少用中文、阿塞拜疆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阿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阿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照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议定书》的规定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阿塞拜疆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xlsx海关总署2026年7月3日 |

海关总署:非洲野生水产品即日起允许输华!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8号(关于进口非洲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风险评估,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非洲建交国家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得出口国主管部门(以下称出口国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由出口国官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出口国官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出口国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本公告规定,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2.出口国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通报的与本公告中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3.出口国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水生动物疫病,未发现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出口国官方应按中方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出口国官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出口国官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进口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中国海关将依照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公告的规定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七、其他要求 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塞拉利昂、马达加斯加、吉布提和莫桑比克野生水产品相关进口检验检疫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4号、2022年第121号、2024年第146号、2024年第147号、2024年第148号、2026年第46号和2026年第58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6年7月1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2号(关于进口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以下称阿方)关于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关于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得阿塞拜疆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由阿方向中方推荐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阿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阿塞拜疆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2.阿塞拜疆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3.阿塞拜疆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或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阿方应按照中方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证书至少用中文、阿塞拜疆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阿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阿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照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议定书》的规定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7月2日 |

塞尔维亚鸡肉、鸡爪、鸡杂等正式取得对华准入资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0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以下称塞方)有关输华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禽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关于输华禽肉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输华产品范围 允许输华的塞尔维亚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活禽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及脚后的躯体可食部分)及分割部分和可食用禽副产品。

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包括冷冻的整只鸡(不包括内脏及胃肠等消化道器官)、冷冻鸡肉(整的或块的,不包括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鸡整翅及分割部位(翅根、翅中、二节翅、翅尖),可食用禽副产品包括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胃、冷冻鸡爪。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输华禽肉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贮存企业(其中屠宰、分割必须为一体化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未经注册的禽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禽肉。

(二)塞方对拟输华禽肉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确保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输华禽肉生产企业已建立追溯系统,保证出口禽肉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四、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一)塞方确认其境内无商业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疫情,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相关要求。

(二)孵化、饲养、屠宰于塞尔维亚,未曾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三)来自于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明确的,与禽有关,有可能通过禽肉传播的进境动物检疫疫病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农场/场所。

(四)来自宰前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塞尔维亚动物卫生法规及WOAH列出的与禽相关的,上述第三款以外的禽类疫病,存在可疑禽群感染或确认感染疫病/传染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农场/场所。

(五)从未使用过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六)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宰前宰后检疫合格。

五、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 (一)加工车间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二)冷库应设有存放输华出口禽肉的专门区域并有明显标识。可食用禽副产品须按产品种类单独包装。

(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全过程应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四)输华禽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

(五)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塞方的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六、产品要求 (一)执行塞尔维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如二噁英类化合物、二噁英类多氯联苯、非噁英类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等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塞尔维亚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二)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际标准。

(三)未受到核辐射污染。

(四)是安全、卫生的,适合人类食用。

七、包装、标签及证书要求 (一)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二)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塞尔维亚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

(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塞尔维亚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来源地(具体到国家/地区/城市)、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需包含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四)预包装禽肉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企业; 2.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输华禽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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