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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克朗兑人民币(SEKCNY) 0.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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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铢兑人民币(THBCNY) 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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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盾兑人民币(VNDCNY) 0.0003
南非兰特兑人民币(ZARCNY) 0.4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解读问答

2026/02/12 来源:12360服务订阅号

2026年2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下面以问答形式对《办法》做简要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联合香港园区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进口自用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上述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降低深港两地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推动深港双方互利合作、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通知》要求,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制定了《办法》。

二、哪些主体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一是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三是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上述主体需符合深圳市明确的享惠主体认定标准,并经深圳市主管部门按程序认定后列入享惠主体名单的,可以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三、哪些货物属于免税范围?

答:《通知》附件《免税科研货物清单》内自用科研货物,可享受进口免税政策,但国家禁止进口、明确不予免税商品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商品除外。

同时,免税科研货物应当符合深圳市明确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试转化等科研活动的认定标准和管理要求,并经深圳市主管部门认定用于科研活动。

四、海关对免税科研货物如何管理?

答:海关对免税科研货物以享惠主体为单元实施电子台账管理,享惠主体首次申报免税进口科研货物时,海关信息化系统依据申报信息为该享惠主体建立电子台账。

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海关监管区域的免税进口科研货物电子数据,在报关单结关放行后纳入电子台账管理。

五、科研货物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海关监管区域时希望免税进口,在填报报关单时有哪些要求?

答:1.“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填报为河套深圳园区(代码:5321);2.“消费使用单位”填报享惠主体名称;3.免税进口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征免性质”填报为“河套深港科创合作区深圳园区自用科研设备器具”(代码:508,简称“河套科研设备”),免税进口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征免性质”填报为“河套深港科创合作区深圳园区自用科研耗材”(代码:509,简称“河套科研耗材”);4.“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不计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代码:A)。

六、享惠主体进口免税科研货物,可自愿缴纳进口税收吗?有无具体要求?

答:1.可自愿缴税进口,此时征减免税方式填“照章征税”(代码:1)。

2.自愿缴税进口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进口8位税则号列相同的同类货物。

3.对于已缴清税款的货物,按国内货物流通规定管理。

七、免税科研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有何规定?

答:免税进口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征免性质代码:508),监管年限3年(自进口放行之日起算);免税进口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征免性质代码:509),不设海关监管年限。

免税进口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消耗后形成研发成品的,成品需一并接受监管;在科研中消耗并且未形成研发成品的,享惠主体可申请按规定解除监管并在电子台账中予以核销,免于补缴进口税收。

八、免税科研货物,哪些情况需要补缴进口税收?

答:《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于需补缴税款的情形及补税规定予以明确,发生以下情形需事先申请补缴进口税收:

一是对于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科研货物,需流通至海关监管区域内其他单位或个人、经海关监管区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及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第十条);二是对于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科研货物,需移作他用的(第十一条);三是需将免税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以及研发成品,流通至海关监管区域内其他单位或个人、经海关监管区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移作他用,以及要求解除监管的(第十二条);四是对于进口后,免税设备维修用零配件未按规定用于维修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而是用于维修其他货物的(第十三条);五是对于进口后,经深圳市主管部门认定超出科研自用范围或未按规定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试转化的(第十三条)。

九、享惠主体在区内使用免税科研货物,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1.征免性质代码申报为508的免税设备用维修零配件,仅限于维修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设备;2.享惠主体应向主管海关备案进口料件与研发成品的对应关系,由海关纳入电子台账管理;3.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享惠主体应向主管海关自主核报上一个月免税进口科研货物库存、使用及处置变化情况,并对核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十、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注销,免税科研货物可转让吗?

答:享惠主体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将免税科研货物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的,转出、转入享惠主体分别向海关申报电子台账核注清单,免于补缴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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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2号(关于进口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以下称阿方)关于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关于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得阿塞拜疆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由阿方向中方推荐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阿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阿塞拜疆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2.阿塞拜疆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3.阿塞拜疆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或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阿方应按照中方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证书至少用中文、阿塞拜疆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阿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阿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照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议定书》的规定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7月2日 |

塞尔维亚鸡肉、鸡爪、鸡杂等正式取得对华准入资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0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以下称塞方)有关输华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禽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关于输华禽肉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输华产品范围 允许输华的塞尔维亚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活禽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及脚后的躯体可食部分)及分割部分和可食用禽副产品。

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包括冷冻的整只鸡(不包括内脏及胃肠等消化道器官)、冷冻鸡肉(整的或块的,不包括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鸡整翅及分割部位(翅根、翅中、二节翅、翅尖),可食用禽副产品包括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胃、冷冻鸡爪。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输华禽肉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贮存企业(其中屠宰、分割必须为一体化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未经注册的禽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禽肉。

(二)塞方对拟输华禽肉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确保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输华禽肉生产企业已建立追溯系统,保证出口禽肉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四、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一)塞方确认其境内无商业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疫情,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相关要求。

(二)孵化、饲养、屠宰于塞尔维亚,未曾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三)来自于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明确的,与禽有关,有可能通过禽肉传播的进境动物检疫疫病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农场/场所。

(四)来自宰前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塞尔维亚动物卫生法规及WOAH列出的与禽相关的,上述第三款以外的禽类疫病,存在可疑禽群感染或确认感染疫病/传染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农场/场所。

(五)从未使用过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六)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宰前宰后检疫合格。

五、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 (一)加工车间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二)冷库应设有存放输华出口禽肉的专门区域并有明显标识。可食用禽副产品须按产品种类单独包装。

(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全过程应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四)输华禽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

(五)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塞方的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六、产品要求 (一)执行塞尔维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如二噁英类化合物、二噁英类多氯联苯、非噁英类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等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塞尔维亚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二)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际标准。

(三)未受到核辐射污染。

(四)是安全、卫生的,适合人类食用。

七、包装、标签及证书要求 (一)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二)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塞尔维亚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

(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塞尔维亚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来源地(具体到国家/地区/城市)、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需包含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四)预包装禽肉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企业; 2.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输华禽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30日

海关总署新增23国58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

2026年6月18日,海关总署更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新增阿根廷、巴哈马等23国58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详情如下:1.海关总署新增阿根廷3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3182、4487、5270)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2.海关总署新增巴哈马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BCFN-7001712-49)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3.海关总署新增巴西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SIF4314)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4.海关总署新增加拿大2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558、5227)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5.海关总署新增西班牙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12.024716/BI)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6.海关总署新增印度尼西亚1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CR 1387 - 17、CR 1371 - 16、CR 1393 - 14、CR 1395 - 30、CR 1252 - 16、CR 1379 - 27、CR 1317 - 27、CR 1365 - 27、CR 1295 - 16、CR 1386 -12、CR 1390 - 14)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7.海关总署新增印度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594)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8.海关总署新增冰岛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H330)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9.海关总署新增肯尼亚3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103/WB/KEN、102/WB/KEN、101/WB/KEN)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0.海关总署新增韩国4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KP-1084、KCS-271、KP-1006、KP-1082)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1.海关总署新增摩洛哥2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PSO.34.2121.18、PSO.25.0211.19)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2.海关总署新增缅甸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YGN/114/KYZ/DOF)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3.海关总署新增荷兰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NL 6216 EG)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4.海关总署新增挪威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M2256)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5.海关总署新增新西兰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SCNZ2)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6.海关总署新增阿曼2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QC92/149、1618423)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7.海关总署新增菲律宾2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3000002138249、SP-2025-0424)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8.海关总署新增俄罗斯4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RU-041/XZK0826、RU-065/JJH0808、RU-027/PZ81442、RU-041/TJ78490)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9.海关总署新增土耳其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23-0141)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20.海关总署新增坦桑尼亚5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APPB 237、APPB 235、APPB 236、APPB 234、APPB 240)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21.海关总署新增美国7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3014079086、3015308766、3013919894、3038172314、3041954279、3023003339、3032800063)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22.海关总署新增越南2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DL 932、TS 1306)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23.海关总署新增瓦努阿图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2708)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海关总署新规:符合条件俄罗斯配合饲料正式获准对华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6号(关于进口俄罗斯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关于俄罗斯配合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俄罗斯配合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配合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配合饲料是指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一)经俄罗斯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合法经营;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 (三)经俄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四、原料要求 (一)动物源性原料。

1.陆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并经中国认可的有关动物疫病的非疫区; 2.水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俄罗斯本国的水产养殖场或合法捕捞的水生动物; 3.不得为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扑杀的陆生动物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4. 反刍动物饲料中不得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二)植物源性原料。

1.不含任何被中国、俄罗斯联邦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法规禁止的、对动物健康有害的物质,包括未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其中有毒物质含量不得超过中国、俄罗斯联邦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量; 2.植物源性原料不能使用有活性的种子。

(三)如原料来自第三国,应合法进口并可追溯至原产国。

五、生产加工要求 (一)饲料生产用原料须经温度不低于90℃、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 (二)成品饲料须经温度不低于70℃、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

六、产品要求 经加工配合饲料输华前应经俄罗斯主管部门随机抽样检测,并符合以下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肠杆菌科:1克样品:n =5,c=2,m=10,M=300; 其中: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最小值(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七、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须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包装需加施中文、俄文和英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三)外包装需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和注册登记信息,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四)生产、存储和运输过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八、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输华产品由俄方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九、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俄罗斯输华配合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17日

新规落地!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9号(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以下称马方)关于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马达加斯加花生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 L.)是指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加工用的非种用脱壳花生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马达加斯加全境。

四、企业注册 马方应确保输华花生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并提前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花生斑驳病毒Peanut mottle virus 2. 鹰嘴豆象Callosobruchus analis 3. 花生豆象Caryedon serratus 4.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5. 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马方应当按照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输华花生的生产、加工、存放期间,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管理。

植物保护局或区域农业和粮食主权局的技术人员负责实施田间监测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

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农药。

根据需要,马方应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和综合防治记录。

(二)加工、包装及运输要求。

1. 输华花生必须经过脱壳、过筛、人工挑选等程序,剔除霉变和虫蛀粒、异物,不带活虫、杂草、花生壳及土壤等杂质。

出口前,马方应对花生实施必要的熏蒸处理,以杀灭仓储性害虫。

2. 输华花生经加工后,应单独存放,与销往其他市场的花生分开,防止受到污染。

输华花生应使用干净卫生、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

每一包装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产品的品名、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3. 装运前,应对装运工具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受到有害生物污染。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及证书要求。

1. 出口前,马方应对输华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对每批花生进行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确保符合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1)要求。

2. 马方植物检疫实验室应对输华花生样品进行植物检疫检测分析,以确认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本公告第五条列明的有害生物。

3. 对符合要求的货物,马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eanut Protocol from Madagasca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本批货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

经熏蒸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熏蒸剂名称、剂量、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对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马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马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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