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
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更新
2025年10月22日更新:
暂停肉厂编号:
法国
FR 85.084.001 CE
(暂停受理该企业自2025年10月21日(含)起启运的输华禽肉产品进口申报。)
11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223号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猕猴桃进口。
公告详尽规定,输华猕猴桃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伊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由伊方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输华猕猴桃应针对地中海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应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进行。冷处理指标要求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1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出口前检验检疫方面,伊方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猕猴桃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其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或检疫鉴定。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相关果园、包装厂在本出口季不得向中国出口,直至伊方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伊方应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禁止进境。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伊朗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