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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比索兑人民币(UYUCNY) 0.1683
越南盾兑人民币(VNDCNY) 0.0003
南非兰特兑人民币(ZARCNY) 0.4117

海关总署允许荷兰鲜食苹果进口 关注18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2025/05/26 来源:渔香肉食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6号 (关于进口荷兰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渔业、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关于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荷兰鲜食苹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渔业、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关于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荷兰苹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苹果的果园、包装厂应在荷兰国家植物保护办公室(以下称荷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荷方应向中方提供更新的注册果园、包装厂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果黄卷蛾Archips podana 2.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3.灰圆盾蚧Diaspidiotus pyri 4.车前圆尾蚜Dysaphis plantaginea 5.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6.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7.苹叶蜂Hoplocampa testudinea 8.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9.苹草缢管蚜Rhopalosiphum insertum 10.苹虎象Rhynchites aequatus 11.梨蓟马Taeniothrips inconsequens 12.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13.果生链核盘菌(苹果褐腐病)Monilinia fructigena 14.核果链核盘菌(苹果褐腐病)Monilinia laxa 15.苹果牛眼果腐病菌Neofabraea alba、Neofabraea malicorticis、Neofabraea perennans 16.栗疫霉黑水病菌Phytophthora cambivora 17.丁香疫霉Phytophthora syringae 18.苹果黑星菌Venturia inaequali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建立完善的溯源体系。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收获时剔除烂果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荷方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3.针对梨火疫病菌,荷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相关国际标准建立非疫生产点。荷方或其授权机构应对输华苹果园开展梨火疫病监测,每年至少进行3次,即分别在新芽萌发后、开花后的30—40天和收获之前进行。如果出口季前一季在果园监测到梨火疫病,应在非疫生产点外1000米范围建立缓冲区,并每年至少监测3次。荷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监测的相关资料。无论在非疫产区还是缓冲区监测到梨火疫病,荷方应暂停该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荷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4.针对苹果蠹蛾,输华苹果必须是来自非疫生产点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果园须在荷方的监督和植保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苹果蠹蛾果园监测,监测从盛花期开始,一直到苹果收获结束,每两周检查一次诱捕器。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4公顷1个,面积不足时至少应有1个诱捕器。如发现诱捕器中有2个或2个以上的苹果蠹蛾,要立即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荷方将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荷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果园须放置苹果蠹蛾干扰交配装置,合理施用经过注册的杀虫剂,在出口检查时,每地块取40个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一旦发现苹果蠹蛾后,将暂停该果园的出口。

5.针对丁香疫霉,荷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相关国际标准建立非疫生产点。输华果园在苹果整个生长季节开展监测,一旦监测到丁香疫霉,荷方将暂停该非疫生产点本季节的出口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荷方应向中方提供每年的监测调查报告。

如果果园无法建立非疫生产点,应采取合适的等效替代措施,包括: (1)开展针对性喷药预防(杀菌剂须经过注册),尤其是在降雨后; (2)果园地面种草,采收距地表50 cm(成人膝盖高度)以上果实; (3)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采收后使用的药剂名单; (4)出口前官方检验检疫时将抽样比例提高到3%。

6.针对牛眼果腐病菌和苹果黑星病菌,输华果园应在生长期间开展果园监测。一旦监测到任一种病原菌,荷方将暂停该果园本季节的出口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输华苹果在采前或采后必须立即使用可有效防治采后腐烂的杀菌剂或替代措施进行处理,然后才能进行储藏或包装。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苹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荷方检疫监管下进行。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的果实才能到包装厂进行加工。

2.加工前,需对生产线进行清理。在加工和包装过程中,苹果须经水洗、挑拣、分级并剔除劣果,以确保果实不带昆虫、螨类、蜘蛛、污染性有害生物、枝、叶、根和土壤。

3.包装好的苹果须单独存放,以避免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省、国家)、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货物需用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输华苹果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

3.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虫网(最大孔径1.6 mm)或带有微孔的包装袋覆盖每个包装箱通气孔或整个托盘以防害虫进入。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荷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苹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并至少对其中的4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梨火疫病,荷方应暂停相关非疫生产点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荷方消除疫情,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荷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苹果,由荷方为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Apples from Netherland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贸易开始前,荷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苹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

(五)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

(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苹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苹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苹果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该批货物不准入境。

2.如发现梨火疫病,该批货物将被采取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暂停本产季荷兰输华苹果贸易。

3.如发现苹果蠹蛾、丁香疫霉、牛眼果腐病菌和/或苹果黑星病菌等高风险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通报荷方,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向中国出口苹果。荷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荷方的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4.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荷兰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作检疫处理、退回或销毁。中方将立即通报荷方,荷方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5.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依法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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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非洲野生水产品即日起允许输华!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8号(关于进口非洲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风险评估,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非洲建交国家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得出口国主管部门(以下称出口国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由出口国官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出口国官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出口国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本公告规定,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2.出口国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通报的与本公告中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3.出口国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水生动物疫病,未发现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出口国官方应按中方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出口国官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出口国官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进口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中国海关将依照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公告的规定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七、其他要求 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塞拉利昂、马达加斯加、吉布提和莫桑比克野生水产品相关进口检验检疫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4号、2022年第121号、2024年第146号、2024年第147号、2024年第148号、2026年第46号和2026年第58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6年7月1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2号(关于进口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以下称阿方)关于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关于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得阿塞拜疆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由阿方向中方推荐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阿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阿塞拜疆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2.阿塞拜疆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3.阿塞拜疆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或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阿方应按照中方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证书至少用中文、阿塞拜疆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阿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阿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照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议定书》的规定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7月2日 |

塞尔维亚鸡肉、鸡爪、鸡杂等正式取得对华准入资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0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以下称塞方)有关输华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禽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关于输华禽肉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输华产品范围 允许输华的塞尔维亚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活禽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及脚后的躯体可食部分)及分割部分和可食用禽副产品。

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包括冷冻的整只鸡(不包括内脏及胃肠等消化道器官)、冷冻鸡肉(整的或块的,不包括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鸡整翅及分割部位(翅根、翅中、二节翅、翅尖),可食用禽副产品包括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胃、冷冻鸡爪。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输华禽肉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贮存企业(其中屠宰、分割必须为一体化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未经注册的禽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禽肉。

(二)塞方对拟输华禽肉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确保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输华禽肉生产企业已建立追溯系统,保证出口禽肉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四、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一)塞方确认其境内无商业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疫情,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相关要求。

(二)孵化、饲养、屠宰于塞尔维亚,未曾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三)来自于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明确的,与禽有关,有可能通过禽肉传播的进境动物检疫疫病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农场/场所。

(四)来自宰前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塞尔维亚动物卫生法规及WOAH列出的与禽相关的,上述第三款以外的禽类疫病,存在可疑禽群感染或确认感染疫病/传染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农场/场所。

(五)从未使用过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六)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宰前宰后检疫合格。

五、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 (一)加工车间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二)冷库应设有存放输华出口禽肉的专门区域并有明显标识。可食用禽副产品须按产品种类单独包装。

(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全过程应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四)输华禽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

(五)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塞方的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六、产品要求 (一)执行塞尔维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如二噁英类化合物、二噁英类多氯联苯、非噁英类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等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塞尔维亚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二)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际标准。

(三)未受到核辐射污染。

(四)是安全、卫生的,适合人类食用。

七、包装、标签及证书要求 (一)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二)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塞尔维亚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

(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塞尔维亚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来源地(具体到国家/地区/城市)、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需包含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四)预包装禽肉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企业; 2.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输华禽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30日

海关总署新增23国58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

2026年6月18日,海关总署更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新增阿根廷、巴哈马等23国58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详情如下:1.海关总署新增阿根廷3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3182、4487、5270)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2.海关总署新增巴哈马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BCFN-7001712-49)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3.海关总署新增巴西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SIF4314)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4.海关总署新增加拿大2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558、5227)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5.海关总署新增西班牙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12.024716/BI)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6.海关总署新增印度尼西亚1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CR 1387 - 17、CR 1371 - 16、CR 1393 - 14、CR 1395 - 30、CR 1252 - 16、CR 1379 - 27、CR 1317 - 27、CR 1365 - 27、CR 1295 - 16、CR 1386 -12、CR 1390 - 14)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7.海关总署新增印度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594)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8.海关总署新增冰岛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H330)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9.海关总署新增肯尼亚3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103/WB/KEN、102/WB/KEN、101/WB/KEN)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0.海关总署新增韩国4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KP-1084、KCS-271、KP-1006、KP-1082)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1.海关总署新增摩洛哥2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PSO.34.2121.18、PSO.25.0211.19)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2.海关总署新增缅甸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YGN/114/KYZ/DOF)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3.海关总署新增荷兰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NL 6216 EG)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4.海关总署新增挪威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M2256)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5.海关总署新增新西兰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SCNZ2)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6.海关总署新增阿曼2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QC92/149、1618423)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7.海关总署新增菲律宾2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3000002138249、SP-2025-0424)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8.海关总署新增俄罗斯4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RU-041/XZK0826、RU-065/JJH0808、RU-027/PZ81442、RU-041/TJ78490)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19.海关总署新增土耳其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23-0141)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20.海关总署新增坦桑尼亚5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APPB 237、APPB 235、APPB 236、APPB 234、APPB 240)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21.海关总署新增美国7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3014079086、3015308766、3013919894、3038172314、3041954279、3023003339、3032800063)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22.海关总署新增越南2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DL 932、TS 1306)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23.海关总署新增瓦努阿图1家水产品企业输华注册,(注册编码为:2708)自2026年6月18日及之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水产品允许输华。

海关总署新规:符合条件俄罗斯配合饲料正式获准对华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6号(关于进口俄罗斯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关于俄罗斯配合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俄罗斯配合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配合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配合饲料是指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一)经俄罗斯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合法经营;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 (三)经俄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四、原料要求 (一)动物源性原料。

1.陆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并经中国认可的有关动物疫病的非疫区; 2.水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俄罗斯本国的水产养殖场或合法捕捞的水生动物; 3.不得为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扑杀的陆生动物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4. 反刍动物饲料中不得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二)植物源性原料。

1.不含任何被中国、俄罗斯联邦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法规禁止的、对动物健康有害的物质,包括未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其中有毒物质含量不得超过中国、俄罗斯联邦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量; 2.植物源性原料不能使用有活性的种子。

(三)如原料来自第三国,应合法进口并可追溯至原产国。

五、生产加工要求 (一)饲料生产用原料须经温度不低于90℃、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 (二)成品饲料须经温度不低于70℃、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

六、产品要求 经加工配合饲料输华前应经俄罗斯主管部门随机抽样检测,并符合以下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肠杆菌科:1克样品:n =5,c=2,m=10,M=300; 其中: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最小值(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七、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须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包装需加施中文、俄文和英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三)外包装需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和注册登记信息,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四)生产、存储和运输过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八、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输华产品由俄方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九、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俄罗斯输华配合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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